史料 | 出处 |
(943年,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郡事亦赖以济。 | 《南唐书·张易传》 |
宋初……始置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 《宋史·职官志》 |
(南宋通判)有按察之名,无事权之实……督经总制钱为职业。 | 《四库全书·后村集》 |
A.通判一职的设置始于南唐 | B.南宋通判的职权有名无实 |
C.通判行使地方最高行政权 | D.通判发挥过地方监察作用 |
材料一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了负责监察百官的“小宰”和“大宰”之职。汉代出台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刺史察举六条》等,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御史大夫有权监察丞相;汉武帝时将全国分成十三部州,每州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自魏晋之后,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独立建署直至清朝止,均由皇帝直接领导。唐代有专门的监察法规——《六察法》,此外,《唐六典》《唐律·职制律》等也包含了监察立法的内容。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为正八品上,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奉旨巡案,气派震慑州县。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监察系统组织高度统一、完整与合理。古代监察制度曾是反击官员腐败的利器,但其发展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是同步的。
——摘编自崔永东《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特点与价值》等
材料二 辛亥革命后,受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治理论的影响,孙中山参与制定并颁布的《临时约法》规定了国会对行政权力享有监察权……民国初年,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宣战、靖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等非经国会同意无效;对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参议员20人以上连署提出弹劾,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弹劾可成立;对国务员有失职或违法时,由参议员10人以上连署提出弹劾,经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成立弹劾。国会可以提请政府对有受贿或违法的官吏进行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呈报参议院。
——摘编自黄泽南《民国初年的监察制度述论》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民国初年国会对行政权力行使监察权的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一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