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解决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的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公职人从30岁以上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各机构内部实行集体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归纳材料一的描述,分析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材料二 “……是通过抽签从数个部落中各选数十人组成的。每数十人为一组轮流执政,处理一些日常事务”
(2)归纳材料的描述,分析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材料三 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雅典曾经实行“陶片放逐法”。在公民大会上,凡公民认为某个人的行为有损公民利益,就把他的名字写在陶片上。如被写名的人超过六千,就意味着多数通过,那个人就要被流放国外十年。
(3)概括材料三反映的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些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有何积极意义?
材料一 伯利克里讲道:“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
——修昔底得《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材料二 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他是否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是否具有真正的才能……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
材料三 法国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这样评价雅典的民主:“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相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材料四 苏格拉底批判说:“(雅典民主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把权力交给所有的公民,不需要国家管理者具有专长,不要求他们具有真知灼见。一个国家应当由既有专业知识又有道德的人去治理,统治者不是有王芴的人,不是偶然选中的人,不是攫取财富的人,不是使用强大骗术的人,而是有统治知识的人。”亚里士多德批评雅典和斯巴达的政府:“一个往往指使它所领导的各邦组织平民政体,另一个则就其势力所及而树立寡头政体,两邦都只顾本邦的利益而忽视各属邦的公益。”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归纳伯利克里阐述的雅典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怎样理解“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这句话?
(2)材料三对雅典民主的评价姓否恰当?为什么?
(3)苏格拉底批判雅典民主制的主要立足点是什么?依据材料三、四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指出雅典民主制的局限性。
材料一 极端民主政治催生出了雅典某些特殊的美德-“自由、平等、友爱”,这些美德最直接地表现了对弱者的同情。与奴隶均为国家所有的斯巴达不同,雅典除少数国有制外,绝大部分奴隶属于家庭个人所有,奴隶主与奴隶并肩工作、共同生活,他们的关系甚至要比夫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要亲密。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倘若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力,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法律还规定奴隶可以在主人和具有雅典公民身份的第三方陪同下,向施虐者提起控诉。当奴隶受到暴力虐待而忍无可忍时,奴隶有摆脱现任主人并寻求新主人的权利。
——摘编自周芸《论古代雅典“温和”的奴隶制》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末期,部分聪明的奴隶主为避免奴隶逃亡或吸引逃亡的奴隶,逐步改变对奴隶的剥削方式,他们把大范围的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块,交给赎身的奴隶耕种,由此就变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隶农。进入帝国时代,隶农制获得较大发展,遍布于意大利本土和地中海沿岸各行省。许多贫困农民因不堪政府重税的盘剥和官吏的欺压,也被迫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大土地占有者,以求获得“保护”,充当其隶农。恩格斯认为“隶农制是罗马奴隶制占有制生产危机的产物”“是孕育于奴隶社会中的一种新的封建因素”。
——摘编自任宪宝主编《全球通史:人类共同体的历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雅典“温和”奴隶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罗马隶农制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古罗马隶农制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材料 古希腊的艺术,尤其是希腊雕塑,无论是表现众神、英雄还是运动员形象,都呈现出强烈的理想化倾向。“田径运动员的雕像不求逼真;它们是理想化的人物肖像,其唯一的目的似乎就在于纪念奥运会上取得的胜利,替奥运会作宣传。艺术家们甚至不能保证见过优胜者本人,有时不得不根据人们对肖像原型随便所作的描述进行创作。”古希腊的艺术家们在创作时更加关注如何将具体的对象经过提炼、概括,在形象中注入“优秀”的品质,使之成为全民道德典范的象征。当时很多艺术家也都在艺术创作中通过探究表现对象的比例关系,例如运用“黄金比”将每一个雕像、每一座建筑都进行理想化处理,使作品具有和谐之美,最终在艺术中寻求一种永恒的法则。
(1)根据材料,概括古希腊雕塑艺术创作的基本倾向及其主要表现。(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古希腊雕塑艺术的认识。
材料一: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到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历经汉魏、隋唐至宋元,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势此消彼长,中央与地方争权斗争接连不断,最终皇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逐渐得到巩固。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顶峰。
——高中历史《必修一》
材料二:我们的(政府形式)之所以称为民主制,是因为权力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优于他人担任公职,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所具有的真正才能。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
材料三: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
—摘编自郭守兰、曹全来《西方法文化史纲》
(1)依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列举中国古代汉、唐、宋、明加强皇权,削弱相权的措施。
(2)依据材料二,概括雅典民主政治的表现。
(3)根据史料三,概括影响罗马法发展的因素。
A.个人主义理想和民主社会观念,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
B.公民大会机制和陪审法庭监督,个人和团体的权利 |
C.人民主权原则和轮番而治方式,个人尊重国家利益 |
D.人文主义思想和民主政治形式,国家尊重个人权利 |
材料一 关于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的材料
(1)据材料一,古代雅典公职人员的选拔有什么特点?并做简要评价。
材料二 唐代科举考试的主要科目及内容
科目 | 初试 | 二试 | 三试 |
明经 | 选《礼记》或《左传》之一及《孝经》《论语》《尔雅》, 每经帖十条 | 口答诸经大义十条 | 答时务策三道 |
进士 | 选《礼记》或《左传》之一及《尔雅》,每经帖十条 | 作诗、赋、文各一篇 | 作时务策五道 |
——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
(2)据材料二,概括唐代科举制的特点。
(3)对比材料一、二,指出二者在官吏(公职人员)选拔上的异同点。
材料一 “我们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政权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而是在多数人手里。就人的价值而言,无论任何人以何种方式显露出优于他人担任一些荣耀的公职,那不是因为他们属于特殊的阶级,而是由于他们个人才能。”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
公元前5世纪雅典民主鼎盛时期,雅典总人口40万人中,奴隶20万,公民16.8万,外邦侨民3.2万。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通史·古代史》
材料二 1832年:议会选举改革,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进入议会。
19世纪后半期:成年男子获得普选权。
1918年:30岁以上有一定财产的妇女获得普选权。
1969年:年满18周岁的英国男女公民都有权参加下议院选举。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通史·近代史》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概况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并指出英国民主政治与雅典的不同之处。
材料三 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的下级机构,到元朝则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足鼎立,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合称“七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以皇权为依靠,以封建法制为根据,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这样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时任何一级行政部门无权过问,任何地方势力更无权干涉,从而确保了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摘编自张嘉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当代借鉴》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材料四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3)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