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律体系极其规范 |
B.注重保护公民人格权 |
C.极力维护贵族利益 |
D.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 |
A.贵族的特权被取消 | B.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
C.平民与贵族在法律上平等 | D.自由民获得相同的权利 |
A.商品经济影响下的私法发达 | B.注重调节公民之间债务纠纷 |
C.严格限制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 D.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4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董仲舒在其“天人感应”与“三纲五常”思想基础上结合阴阳五行再来辨析“德”与“刑”,即阳为本,阴为末;阳自然先,阴续其后。利用此种分析,便最终确立了德为阳,德先;刑为阴,刑续的规则。对天生性善的少数统治者不需要施以刑罚;对少数的穷苦人民,他们愚昧无知,冥顽不灵,不适用教化,只能用刑来制裁;对大多数的“中民之性”,他们可善可恶,对他们,只有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用刑,进一步佐证董仲舒的“德多而刑少”观点。
——贺芯茹《论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材料二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出身于古罗马奴隶主骑士家庭,曾为执政官。时罗马已成为地中海霸主,为巩固其强权统治,迫切需要一个实用的法律思想体系。西塞罗的功绩在于:他不仅主述希腊法理学的思想,而且又能掺合罗马的特殊性,将古希腊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体系罗马化。他的法律思想在其身后为罗马法学家所继承,成为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段祺华、刘小兵《荀子和西塞罗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董仲舒和西塞罗的立法思想,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两人立法思想的不同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董仲舒和西塞罗法治观念的共同历史价值和对近代中西方国家法治进程的不同影响
A.考虑周全,甄别案件性质 |
B.宽容忍让,代表弱势群体 |
C.叙述详细,内容庞杂繁琐 |
D.司法不公,保护强者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