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古罗马,契约实践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及租佃契约。在“马克西曼及其妻贝莉格卖地契”中明确运用法律来保证所买土地在“权利方面无瑕疵”。另外,在土地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古罗马的当事人双方对于价钱问题也要考虑双方的情感,即是否符合“人之常情”。基督教认为买卖过程中要遵循公平的观念,否则主会憎恶的,其直接后果可能就是信徒不能赎罪,不能上天堂。古罗马也普遍存在奴隶买卖的实践,针对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争论,古罗马的法学家进行了理论探讨与解释。他们经常在实际条例中就法律事务为法官提供建议。
材料二 汉朝以后,凡是涉及买卖、租佃、借贷等财关系和收养、雇佣、立嗣等人身关系的事宜,当事人之间几乎都要订立契约。在买卖实践中蕴含着“合意”观念,所谓的“合意”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土地买卖中的契约文书一般需要有国家公权力、人证和自身的信用担保三方面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在动产买卖当中,从国家、地方官员,到行会、行会的从业者,再到行业协会都非常重视交易中的公平性。在古代中国,反映契约理论及契约观念的资料较少,但契约实践通过大量古契约文书的依存,可以看到基本状态,这表明契约观念普遍存在于古代中国民间。另外,在出售土地时候,国家法律有“先问亲邻”的规定。中国传统契约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中的“本土化”与“中国特色”的建构有重要借鉴意义。
——摘编自武航宇《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观念及实践的比较研究》等资料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罗马和古代中国契约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代中国契约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