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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1 .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人格保护的发展开始颠覆近代以来人与物大一统的损害赔偿观念,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与价值的趋势,重新把“人的保护”与财产权保障区分开来,优先保护人格利益.逐步构建出一套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人格保护体系与规则。这表明
A.各国制定法律更倾向于对人的保护B.罗马私法精神渗透近代社会生活
C.现代法律对古罗马法的借鉴与创新D.古代法律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应性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2 . 最初,罗马大法官审理案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仅是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然而随着《布艾体亚法》的颁布,大法官被授予自行决定诉讼程式的权力,大法官就有了指挥诉讼过程的主动权力。从而,使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法律创制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公平”、“正义”对法律进行解释、补充和纠正,这一变化体现了
A.大法官掌握了司法权和立法权B.司法审判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C.司法审判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D.司法程序中形式主义较严重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3 . 罗马规定公民满14岁时可以遗嘱处置财产,但是20岁才可以遗嘱给予自己的奴隶自由。查士丁尼认为奴隶是财产,应该可以在14岁时一并处置,但是自由又是无价之宝,所以折中到18岁时可以自主遗嘱奴隶自由。几年后,查士丁尼颁布新宪令,规定14岁能立遗嘱时起,就有权给予奴隶自由。这一变化主要反映了当时东罗马帝国
A.充分重视财产自由处置权
B.日益重视给予奴隶自由的权利
C.致力于制定新的民法大全
D.将奴隶纳入万民法的适用范畴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