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首创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运行机制 | B.在法律上阻断了保皇派复辟的道路 |
C.体现了人民主权和中央集权的原则 | D.保留了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传统 |
A.产生方式具有一定民主特征 | B.代表人民监督政府 |
C.是维护德皇专制政体的附庸 | D.是帝国最高权力机构 |
①宪法确定帝国为邦联制国家
②联邦议会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
③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王担任
④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且作用大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②③ | D.②③④ |
材料一 国际学术界通常认为,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也是在中央集权和联邦分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妥协产物。一些学者对其有不同态度,如德国历史学家汉斯-乌尔里希·韦勒认为,德意志帝国宪法主要是“由普鲁士霸权、联邦制的帝国联盟、旧的集权体制和现代选举法等构成的混合体”。它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一种独裁的、半专制主义的虚假的立宪主义”。相反,德国宪法学家恩特斯·R·胡贝尔则认为,1871年宪法是“德国宪法问题的合适的解决之道”。
——摘编自沈辰成《德意志帝国宪法:富有特色的立宪议会制度》
材料二 每个国家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任何一个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功过评价,都应该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看它对当时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德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由其特殊国情决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与德国统一前的封建专制相比,是进步的。宪法颁布后,德国历史的快速发展,也说明宪法满足了当时德国发展的需要,顺应了现代化的历史潮流。
——摘编自张晓华《“情”到深处,“理”亦明——对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重新认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德国两位学者对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不同认识,并结合1871年宪法的内容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
A.国家元首无权任命内阁(政府)成员 | B.宪法的内容具有很大伸缩性 |
C.德国的保守势力强于法国 |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
A.倡导人文主义精神 | B.倡导建构“理性王国” |
C.缓和矛盾维护统治 | D.批判天主教会宗教专制 |
A.社会变革的特殊性 | B.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
C.转型时代的局限性 | D.君主专制的顽固性 |
A.统一推动德国实现工业化 | B.生产关系调整解放了生产力 |
C.德国统一前已成为工业国 | D.农民成为德国工业化的主力 |
A.总统拥有立法权 | B.议会权力至上 |
C.实行责任内阁制 | D.实行分权制衡 |
全国土地占有情况的统计。这种情况的出现
土地所有者分类 | 占地面积 | 占农业主人数的比例 | 占地比例 |
小土地所有者 | 1 480万公顷 | 89.3% | 32.5% |
中等土地所有者 | 2 120万公顷 | 10% | 46.4% |
大土地所有者 | 945.5万公顷 | 0.6% | 20.8% |
A.使农民成为民主共和政体的坚定支持者 | B.不利于工业革命在法国推进实施 |
C.使农民成为巴黎公社革命的主要同盟军 | D.形成了以小农为主导的经济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