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 B.大州和小州的矛盾 |
C.北方和南方的矛盾 | D.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
时间 | 总统 | 正式否决 | 被国会推翻 | 搁置否决 | 否决法案总数 |
1789〜1865年 | 共16位总统 | 36 | 6 | 23 | 59 |
1885〜1889 年 | 格罗弗-克利夫兰 | 304 | 2 | 110 | 414 |
A.加强了联邦政府的中央集权 | B.表明总统与国会的权限不明 |
C.行使了宪法斌予总统的权力 | D.背离了联邦宪法的基本精神 |
A.民主政治是混合政制的共和版本 | B.权力制衡机制出现波动 |
C.由精英民主逐渐向大众民主转变 | D.政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 |
A.践行了资产阶级民主 | B.确立了美国联邦制的原则 |
C.扩大了中央政府权力 | D.强化了中央与地方的制衡 |
A.主张推翻英国的现行政治体制 | B.反对美国人民独立战争 |
C.鼓吹保障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 | D.否定君主制度的合理性 |
A.具有实用主义政治倾向 | B.条文体系的完备性 |
C.践行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 D.权力运作的前瞻性 |
材料一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把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所列举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引起北美民众的强烈不满。在麦迪逊等人的倡导下,提出12条修正案。其中10条(通称《人权法案》)于1791年12月得到批准并生效。主要内容是:宣布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宗教信仰等自由,规定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捕人、搜查及没收财产以及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有权要求迅速公审和律师辩护等等。
——摘编自谷盛开《国际人权法》
材料二 我(指亚伯拉罕·林肯)利用我的职权,正式命令并宣告上述诸州以及某些州的上述地区以内所有作为奴隶的人,现在和今后永远获得自由……我现在命令这些被宣布自由的人们,除非是必须的自卫,不得有违法行为:我劝告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忠实地为合理的工资而劳动……这些人可参加合众国的军事工作,驻守炮台、阵地、卫戍区域以及其他地区,以及在各种军舰上服役。我真诚地相信。这个举动是一个正义的举动,合于宪法的规定,根据军事的需要……
——摘编自林肯《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存在的主要局限性。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林肯政府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的目的和直接影响。
材料一 宋代的中央机构,临摹了唐代的框架,虽有三省,但已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二府三司”的中央行政中枢体制,即中书门下掌行政事务,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中枢与枢密院持文武两柄,号“二府”。“二府三司”各有分工、相对独立,惟皇命是从,理论上互不统属。此外还设有台谏系统,“台谏”乃御史台和谏院的合称,谏官事权重大,设立初期可“纠绳天子”,随着台谏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官制改革,取消了“纠绳天子之权”,台谏转而“规谏宰相违失”。在高度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中央机构难以长期保持这种分权制衡的状态,积贫积弱的局面也随之产生。
——摘编自李艳《宋代中枢机构的构成及其制约机制》
材料二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原则,这一思想原则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核心,三权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分权就是这一思想的成功典范。美国国内政治局势已为接受新型的分权思想做好了准备,加之作为曾经被殖民的美洲人,民众渴望更多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因为可以说分权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是一种必然。在这种分权原则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无权力中心,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该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的划分形式,一个国家的权力在谁手中、如何行使,决定一个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与发展,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这种制约与平衡也为更多国家所认同。
——摘编自吕艳《美国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再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宋代中枢权力制衡机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并简要评价这一原则。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分权和美国中央权力制衡机制的主要不同。
材料一:1787年9月各州代表完成制宪工作,开始寻求各州代表会议的最后批准,费城制宪会议后的一年,各州就是否批准新宪法展开了激烈的全国性的公共大论辩,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辩论中,看到了美国植根于文化基因中的民主精神,制宪会议拟就的宪法草案以及此后的公共辩论,直至新宪法的最终通过,都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在反联邦党人看来,赋予合众国总统如此大的权力,实在是危险之举。联邦党人则指出了邦联和州政府因无能而造成的缺陷,美国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执行力的总统去实施联邦法律,执行对外政策。……美国1787年宪法能够体现各方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之后各方都能认真遵守,虽200多年依然如此。
——摘编自肖龙《美国总统制的历史起源―基于1787年宪法的辩论》
材料二:《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原因并不难解释,清末预备立宪期间,责任内阁制曾经是议论的大题目,朝野上下,无论对于立宪持何种态度,对于立宪体制下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是没有疑议的,辛亥革命和清末立宪在时间顺序上虽然前后有分,但清末立宪的影响并没有因为辛亥革命的发生就消失得一干二净。在清末立宪期间,立宪派所广泛宣传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实行责任内阁 制,君主不负责任,内阁首相负政治责任,对于当时所有政治开化的人们来说,记忆犹新。……民初立宪的失败并不表明责任内阁制在中国绝对不可行,而是表明在中国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强行实行 这种政体存在着极大的风险。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
——摘编自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美国国内对1787年宪法辩论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1787年宪法采用总统制和《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部宪法的不同结果和启示。
A.巩固了邦联制 | B.制定1787年宪法 |
C.实行了总统制 | D.建立联邦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