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第三条……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第五条……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实行民兵制度……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
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第五十四条……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七条……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摘编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提取材料信息,说明上述材料对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内政外交有哪些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