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新时期的法制建设
更多: | 只看新题 精选材料新、考法新、题型新的试题
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1 . 2014年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编纂民法典作为重要的立法任务;此后立法机关逐步对原有民法中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旧规则进行纠正,并补充必要的规则;2017年作为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些举措
A.为社会主义民主初步建立奠定法律基础
B.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需要
C.标志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D.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和法律化
2021-02-28更新 | 686次组卷 | 16卷引用:安徽省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2022届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
2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发展的特征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现代“亲属拒证权”与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不同,并结合材料二分析我国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社会价值。
3 . 据华商报消息,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圭叶村,最近因一枚由本村村民发明刻制的“公章”而闻名全国。他们将刻有“平秋镇圭叶村民主理财小组   审核”字样的印章分为五瓣,分别由四名村民代表和一名党支部委员保管,村里的开销须经他们中至少三人同意后,才可将其合并起来盖章,盖了章的发票才可入账报销。对此现象理解正确的有
①做好农村民主理财,是保证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性工作
②此现象体现了分权制衡理念
③“五合章”能成功使用是民主理财小组认真负责行使自身监督权力的结果
④“五合章”现象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