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09年,农工商部奏准颁行了《推广农林简明章程》,规定各属官员对农林事业要因势利导,量加董劝,“总以境内所有荒地一律垦辟为要义”;凡绅民集股合资筹办农林,若果资本不继、周转为难,地方官查实后应酌拨公款,量予补助;其成效卓著者,“即从优奖励:或缮给匾额,或给予功牌奖札,或酌予虚衔、顶戴,或按照异常、寻常劳绩咨部汇案奏奖”。绅民承领荒地、荒山,地方官在厘定税则时,应“优加体恤”;对于民间农林产业,地方官应“切实保护,如有刁绅劣衿、势豪地痞、奸胥滑吏从中阻挠侵占,以及蹂躏禾稼、砍伐树木等事,一经业主禀报,应即立予究办,按律严惩”。
——李玉《晚清政治经济史论》
材料二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其中规定了进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积极兴办交通事业,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按照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流,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等。……这就把农村经济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促使传统农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摘编自张岂之、杨先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时期中国农业政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时期中国农业政策出台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时期和新时期中国政府的农业政策的影响。
材料 下表是1978-1996年中国三种价格形式的变化
领域 | 定价类型 | 1978年 | 1996年 |
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 政府定价 | 97.0% | 6.3% |
政府指导价 | 0% | 1.2% | |
经营者定价 | 3.0% | 92.5% | |
全国农产品收购总额 | 政府定价 | 94.4% | 16.9% |
政府指导价 | 0% | 4.1% | |
经营者定价 | 5.6% | 79.0% | |
全国独立核算的生产资料生产企业销售收入 | 政府定价 | 100.0% | 14.0% |
政府指导价 | 0% | 4.9% | |
经营者定价 | 0% | 81.1% |
(政府指导价:对在国民经济中比较重要的产品,政府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条件制定出售价格。)
——摘编自余兴发《新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78-1996年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78-1996年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