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第一章 总纲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各项之自由权。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 临时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近代政治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 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南京《临时约法》,是在民族资产阶级一度取得胜利而又迅速丧权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约法的内容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但又缺乏足以付诸实施的种种保证;它堂而皇之地悬为国典,但从它公布的第一天起就不断遭到袁世凯的践踏,并最后被废弃。在北洋政府的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但是,《临时约法》仍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部革命的宪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刘望龄《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第八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摘自《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时期资产阶级共和之路的主要特点。结合所学说明“《临时约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在内容上的相似之处,并指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政体上的相同点。
材料一
(金陵机器制造局 摄于1872年)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我在乡间第一次听到陈独秀的名字,也第一次接触到胡适的白话诗。最先是白话代文言而成为雅俗共享的文字媒介,这是胡适首倡而得到陈独秀的有力响应所造成的,即所谓“文学革命”。其次则是陈、胡及其他同辈学人通过《新青年》《新潮》等刊物和北京大的讲堂不断地攻击旧礼教、传播新思想,终于激起了青年学生求新求变的热情。
——摘编自《余英时回忆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图片中企业的性质和创办目的。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该法律文献体现的理念。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文化运动的影响。
(4)综合上述材料,概括各阶层探索国家出路的特点。
材料 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在政体方面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理,确定参议院行使国家的制定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方面,确定西方国家的内阁制,内阁首相由选举产生,赋予了总理相当大的权利,可以有理由的驳回总统的规定,而且总统在颁布法令时要求经过总理签名同意才能生效。它的诞生是近代中国历史具有非凡意义的一项创举,不但对当时的社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摘编自叶玮《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总纲”: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人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和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六章“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章“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请回答:
(1)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目的并概括其主要内容。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的重要意义。
6 .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
材料一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以来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司法机构,辅佐皇帝的重臣可以过问司法,但是司法长官不能过问行政。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审判。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结合材料和所学,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材料二《人权宣言》节选《拿破仑法典》节选
(2)结合材料和所学,指出《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两部法律文件内容的异同。
材料三梁启超认为:“以今日之中国视泰西,中国固为野蛮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各国重视法治,能做到以法治国,所以西方各国日益强盛。而晚清统治,长期以来以守旧为荣,以变法为戒。久而久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富强,形成国势日衰的局面。立宪法为一切法度的根源……国会是确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行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孙中山认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国家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机器……我们现在来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
李大钊认为:“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在法律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它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它就跟着变动。照法律而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法改为公有法之一种制度。”
——贾孔会《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
(3)结合所学,从社会发展与法律思想变迁的角度对材料进行解读。
材料一 古代中国的分权主要以君权与相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划分为表现形式……伯利克里时代的城邦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系统,已具备了近代国家所具有的行政、司法、监督等国家职能,并开始向分权的方向过渡。
——张治平《关于分权与制衡问题的探讨》
材料二 杰斐逊等美国思想家们指出,在美国可以实行“双重分权”机制的“复合的民主制”,概括性的说,就是把联邦的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横向分权,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纵向分权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上中下,左中右的“分权网络”称之为“双重保障”。
材料三 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也同样采取了通过根本性法律文件(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对新成果、新兴资产阶级政权进行维护和保障,并大量采纳和借鉴美国宪法的内在精髓尝试建国。相似的宪法文件在中美两国相似的背景和国情条件下,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王熙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受挫原因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秦朝中央机构和古希腊“分权”机构的设置情况,并说明二者的“本质”区别。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实行“双重分权”机制的“复合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是如何“大量采纳和借鉴美国宪法的内在精髓尝试建国”的,谈谈你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