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与之相关的文件名称。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对战争权认识的变化,并分析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上述文件在维护和平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传统国际法认为,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即所谓的“诉诸战争权”。
材料一 “各缔约国为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明白规定者外,凡大会或行政院开会时之决议应得联盟出席于会议之会员国全体同意。”“联盟会员国承允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将本国军备减至最少之限度,以足以保卫国家之安全及共同实行国际义务为限。”
——摘自《国际公法参考文件选辑》
材料二 正文共3条。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谴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并在相互关系中放弃以战争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各国保留条件:法国保留“合法的防御权”;英国声明对于它“具有特殊而重大利害关系”的地区,在执行“自卫行动”时不受其约束;美国宣称,每个国家“有权决定情况是否需要诉诸战争以实行自卫”。
——摘编自卢文璞主编《世界现代史(1914-1945)》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与之相关的文件名称。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对战争权认识的变化,并分析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上述文件在维护和平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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