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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0世纪以前,一般认为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法律形式限制战争权。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第十二条第1款:“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第一条:“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条:“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二条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五十一条:“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节选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
(1)根据材料,归纳国际社会在限制战争权方面的阶段性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限制战争权的背景。
A.彰显国联在处理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
B.质疑国联维护战后世界和平的能力 |
C.颂扬战后兴起的全球反战与和平思潮 |
D.揭露美国试图通过国联称霸世界的野心 |
A.带有大国“强权政治”的色彩 | B.顺应了战后的社会主义思潮 |
C.实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 | D.倡导建立全球性的安全机制 |
A.民族自决 |
B.委任统治 |
C.集体安全 |
D.大国一致 |
A.“集体安全”和“大国一致” |
B.“集体安全”和“委任统治” |
C.“维护和平”和“大国一致” |
D.“维护和平”和“集体安全” |
A.形成决议需“全体一致” |
B.国联行政院的权力过大 |
C.吸收德国等战败国加入 |
D.把苏俄排除在国联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