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关于遗产分配的规定为:长子独得两份,次子得一份半,其余诸子各得一份;如果一个婆罗门依顺序娶了四个妻子并各有一个儿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两份,首陀罗之子只得一份。这一规定( )
A.旨在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 | B.树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 |
C.遏止了不同种姓间通婚的现象 | D.表明社会教化主要通过宗教手段 |
更新时间:2024-03-14 1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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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读公元前6世纪印度的社会结构表。由此可以推知,印度
A.佛教对种姓制度推波助澜 | B.当时社会矛盾较为尖锐 |
C.在刻意宣扬君权神授观念 | D.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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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黑格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中有这么一段话:“中国、印度、巴比伦都已经进展到了此种耕地的地位。但是占有耕地的人民既然闭关自守,并没有分享到海洋所赋予的文明,既然他们的航海——不管这种航海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没有影响于他们的文化,所以他们和世界历史其他部分的关系,完全只有其他民族把它们找寻和研究出。”对这段话的最完整的理解是
A.中国、印度、巴比伦这一类地区的古文明农耕发达又很保守,参与海洋文明是偶然为之 |
B.中国、印度、巴比伦这一类地区古文明航海和外贸都曾经推动全球的开放与交流 |
C.中国、印度、巴比伦古文明都属于农耕文明虽航海技术一度领先但仅是农耕文明的外延 |
D.中国、印度、巴比伦古文明十分缺乏海洋文明的开放和进取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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