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史料一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双倍赔偿于损害的罚金。“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节选自《十二铜表法》
史料二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修正案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修正案第四条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节选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探究]
(1)从史料一中提取有关罗马法基本内容的信息。
(2)根据史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有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