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明代政治暴戾已是人所尽知的事实,廷杖、诏狱、流徙乃至日常的薄俸,人主对士大夫的施虐几乎无所不在。然而,在明代二百七十多年历史上,却从未有过士大夫谋反的确凿记录。如果说士人有所反抗,则主要是以言论的方式体现为某种精神表达,其实际意义往往是在伦理道德上对皇权表示否决。
——李庆西《最后的儒者》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为什么会出现材料二中这么奇怪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