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规定,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 。清代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地主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这一变化
A.推动小农经济逐步瓦解 | B.反映出佃农政治地位提高 |
C.佃农人身依附彻底解除 | D.与商品经济发展互为因果 |
更新时间:2020-05-20 0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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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南宋时期,江南一些地方地主赋予佃农以永佃权,佃户租佃的土地可以传给后代,地租也相应固定。这一规定
A.减轻了佃农的赋税负担 |
B.有利于增加粮食的亩产量 |
C.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 |
D.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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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982年,北宋太宗下诏,将荒芜的土地分给那些“勤稼穑”而缺乏种子和土地的农户。并要求“明立要契,举借种粮……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官司”。1155年,南宋高宗下诏:“若见佃人不愿承彻,即开具田段、坐落去处、所纳租课数目,另行招人承佃。”这说明宋代( )
A.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 | B.生产关系发生新的变化 |
C.南方经济水平超越北方 | D.人地矛盾突出危及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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