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帝国元首屋大维和优士丁尼帝实行嫁资制改革起,罗马法开始明确以下事实:女方嫁奁成为夫妻财产中的独立部分被予以登记和保障,丈夫仅是其临时保管人。这说明罗马法
A.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 B.蔑视成年男性公民 |
C.提倡男女地位平等 | D.有效避免债务纠纷 |
更新时间:2020/10/09 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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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早期罗马法规定,所有的交易都以家族作为交易对象,从而使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至少已承认平民是主体,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妇女、拉丁人和部分外国人也逐渐取得了部分公权。这一变化
A.有助于调节社会各阶层关系 | B.使私法规范得到了完善 |
C.基于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 | D.助推法律至上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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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罗马商法规定:如缔结转让货物的契约,要5个证人和一个主持人在场,当时所作的诺言不得反悔,若否认自己的诺言,则处以双倍的罚金;如买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则被认为买卖未成立,称为“解除约款”;如卖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了更合算的价格提议,它有权留置商品,以使先前的买卖被视为未发生,称为“择优解除条款”。这一举措突出反映了
A.罗马法存在形式繁琐的弊端 | B.罗马法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
C.罗马法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 | D.罗马法不利于商品交换活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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