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作为政治改革重心所在的中央机构的改革,贯穿清末新政时期旧政改革和宪政改革的全程。1901年开始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归并詹事府于翰林院,撒通政使司;设商部、学部、巡警部、练兵处、财政处5个新机构,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审计院以“核查经费”。后设立学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外务部.邮传部理藩部等中央十部。裁撤军机处,颁布了“采取各国君主立宪之制”的上谕,成立“责任内阁”,即“皇族内阁”。并特别设立了弼德院,作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用来防止权位下移。清末新政中,新机构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旧机构的颠覆中逐渐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谋部即清末新政时期的军咨府,九个行政部几乎全盘接受清末新政时期的中央十部。
——摘编自梁慧丽《论清末新政时期的中央机构改革》
(1)根据材料,概括新政时期清政府中央机构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政时期清政府中央机构改革的意义。
相似题推荐
材料 1901年9月,清政府下令将各省书院改为学堂,湖南书院改革再兴。长沙城里,求是书院改为省城大学堂,城南书院改为师范馆,岳麓书院改作省城高等学堂,而原高等学堂校址改为农工商矿实业学堂。受此影响,各府州县也纷纷把书院改为中、小学堂。由于是改造,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不至于负担过重;同时,发展新学时兼顾旧学,阻力较小。学生公费名额得到普遍增加;学生学习的内容大大拓宽。一个多门类、多层次的近代教育体系,便在湖南逐渐形成。
——摘编自刘泱泱主编《湖南通史·近代卷》
(1)根据材料,归纳清末湖南书院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湖南教育改革的历史作用。
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大事记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
1901年,清政府逐步推出各项“新政”,改革官制、兵制、学制,奖励工商。
1905年8月,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骨干在日本东京组成同盟会,孙中山阐发三民主义。
1905年9月,清廷废除科举制,大办新式学堂。
1905年10月,清廷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
1906年12月,湖南、江西交界爆发萍浏醴“革命军”会党起义。
1907年5月—1908年4月,仅同盟会在华南沿海和沿边地区就连续发动了六次武装起义。
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9年10月,除新疆奏明缓办外,各省咨议局相继成立,咨议局议员选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意代表选举。
1911年4月,黄花岗起义。
1911年5月,“皇族内阁”成立,预备立宪骗局被揭穿,清廷空前孤立。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
——据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1)20世纪初,除清政府外,还有哪两股政治势力在思考中国的出路,并概括其主张。
(2)托克维尔说:“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结合材料中清末新政的相关史实,论证托克维尔观点的合理性。
材料 庚子之变以后,中国面临自有国家以来未有之奇变,“育学兴才,实为当今急务”。1901年9月,清政府命令各省城设中学堂,各县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学堂,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新式学堂中,开设了大量的西学课程;清政府通令各省选派留学生,并且鼓励自费留学。1903年11月,张百熙、荣庆、张之洞汇奏能《奏订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是我国第一个经颁布后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学制。1905年9月,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名义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并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同年12月,清政府谕令设立学部,序列六部之前,并裁撤国子监,归并学部。1906年,清政府裁撤各省提督学政,另设提学使司,长官为提学使,统管全省学务,并归督抚节制。
——摘编自孔祥雷《论清末新政中的教育改革》等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的教育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新政教育措施的意义。
材料一 晚清以来,民族危机深重,面对西方的经济侵略,“商战”思想成为反抗的重要理论武器。郑观应认为相对“兵战”,西人以商为战更具威胁力,他主张应以工商为基础,发展国家总体实力,以达富强之目的,以应对外敌。1905年春,美国公使对清政府提出继续限制赴美华工,一时激起群情义愤,上海总商会致电各省省会,要求合力拒绝美货;70多个行业集会签名表示不进不卖美货。这次的抵制美货运动持续了半年之久,最终在清政府的干涉下失败;在运动中,倡导国货之声逐渐萌芽,许多人意识到自造国货才能根本挽回利权。
材料二 1912—1921年《申报》广告中涉及民族主义的国货广告统计(以5月15日至21日为统计样本)
——以上材料改编自向娟《民族主义语境下的国货运动》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国货广告中出现民族主义用语高峰的原因。
材料一: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其丰富的内涵不仅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合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自隋唐起历代法典都规定“十恶”(含侵犯朝廷和皇室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涉及家族伦理道德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以及不义、不道)之罪,因此国家刑法发达,而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则视为细事,朝廷中的行政高官也握有不等的司法权,地方临民之官,二者合二而一。
——摘编自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0年底,共1569条。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的特点并简析其形成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材料 鸦片战争后逐步形成的条约制度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是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社会的历史产物,是中外不平等条约的司法表现。晚清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企望通过修律新政以期挽救行将就终的晚清皇权统治,但其直接动因乃是肇始于收回因西方列强入侵而逐步形成的领事裁判权,从而维护固有的司法主权。1900年,刘坤一、张之洞鲜明地提出了“整顿中法”与“采用西法”并重的变法主张,由此揭开了清末司法改革的序幕。在司法改革方面,刘、张二人针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弊端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在他们看来,“必事事皆有确实办法,庶可以仰裨圣朝尚德缓刑之治,而驱民入教之患可渐除矣”。至于“采用西法”,刘、张建议,“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其中包括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并且特别强调制定这类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摘编自公丕祥《司法主权与领事裁判权:晚清司法改革动因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晚清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