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 新中国的法制进程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251 题号:14890816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9世纪的一名政治家认为1787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美妙的杰作”。恩格斯则认为“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美国学者比尔德曾作过统计,参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有直接的个人利益的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制宪会议全程对外保密,而且多次要求代表不要向公众和报纸透露讨论内容。宪法批准的过程中,宪法并未提交人民批准。在通过宪法时,事实上只有两个州的批准是审慎的,还包括一个没有公布投票数的州。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表示“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只有一个稳固的结构才能够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

     ——摘编自汪瀛《美国1787年宪法的是与非》

材料二   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和直接领导下制定的,整个制宪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提交审议的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人民热烈拥护宪法草案的同时又认真负责地提出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大体上同前苏联1936年宪法相接近,但又是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经验。宪法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注意因时、因地制宜。宪法无论在内容的完备程度、语言文字以及法律规范等方面,都比较符合法律的科学性的要求。因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这就要求宪法规范的表述要通俗易懂,易于广大人民所理解和掌握。1954年宪法在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注意到了这一点。

       ——摘编自宇赘《纪念1954年宪法颁布50周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并简要分析宪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54年宪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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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初,只有那些拥有一定地产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1830年,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成年男性拥有选举权,而拥有被选举权的人则更少。后来,英国进行了多次议会改革,逐渐完善了议会制度。直到1969年,英国才规定,不论男女,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参加下院的选举。

恩格斯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到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0条修正案,才规定了人民有言论自由等权利。

——摘编自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①·必修》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获得宪法的保障。同时,宪法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的结构都是四章。1982年以前宪法的结构顺序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及其实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1982年宪法结构调整的意义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
2022-03-08更新 | 13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名校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疏议》对刑讯的条件、过程、手段等作了严格的限制。《断狱律》明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在审判过程中,《断狱律》按《疏》引《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即审判采用“五听”方式,外加其他证据,方能断案。对于死刑的执行,须三次奏请皇帝考虑,皇帝批准后,过三日执行,如果不复奏而擅自处决死刑犯,要处以流罪三千里的重罚。唐律在刑讯的适用对象上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对享有议、请、减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孕妇等不得刑讯。《唐律疏议》发展了汉律以来“亲亲相首匿”的司法原则,将“相隐”从“亲亲”扩大到“同居”范围,即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外,同财共居之人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摘编自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司法伦理思想探究》

材料二   法制创建新时期(1978—1997年)的“司法为民”理念和陕甘宁时期(1937——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看作陕甘宁时期司法理念的延续和升华。陕甘宁时期坚持"法律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论",在国家生活中,法律与党的政策相比,法律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法律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工具。法制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则提出了要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宪法和法律要成为国家大法,整个国家要依法而治,法律高于官员的权力,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宪法的形式承认了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和神圣的地位。陕甘宁时期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要为阶级斗争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形势的变化,这一时期更强调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法律要切实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马毓晨《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司法理念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陕甘宁时期”与“法制创建新时期”司法理念差异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中国司法理念发展的历程中概括启示。
2023-04-03更新 | 252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阁);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材料二 民(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三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2)归纳材料二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指出其历史作用。
(3)材料三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是在吸取什么历史教训情况下提出的?概述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表现。
(4)综上所述,谈谈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2分)
2016-11-27更新 | 271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