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旧唐书·食货志上》
材料二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綾绢施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施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旧唐书·食货志上》
材料三 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年龄差异),以贫富为差…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自是…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人口)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新唐书·杨炎传》
(1)根据材料一、材料二回答,唐初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什么?
(2)根据材料三回答,当时的赋税制度是什么?这种赋税制度的特点怎样?
(3)从材料二到材料三征税标准有什么变化?这个变化在生产关系方面表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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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欲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材料二: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公元780年,唐朝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以年龄分为黄、小、中、丁、老五类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摘编自黄永年《唐史十二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科举选官制度的历史进步性。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原因。与租庸调的税制相比,分析两税法在征收标准和征税内容上的新变化。
材料一 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施各两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例(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悉免课役。
——《大唐六典》
材料二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户不分主客、不分民商,按现居户籍一律纳税;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废除,依田亩和资产多寡确定税额,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税额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为标准分摊到各州县,按贫富等级定征收。
——摘自苏毅《唐代后期国家财税的改革与经营》
(1)材料一反映了唐朝租庸调制的哪些特点?
(2)依据材料一、二,比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并归纳这些变化分别带来的影响。
材料 唐朝实行均田制,即在国家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对百姓和官僚授予一定数额的土地。百姓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丁授田1顷,其中含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授田为男丁之半;老年、孀妇、残废、僧道、尼姑等也授予部分田地,但一般妇女、部曲和奴婢不授田。贵族按爵位授予永业田,从最高100顷递降至5顷;官僚从一品到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2顷。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可以自由转让或买卖,并享有免除赋税的特权。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代推行均田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