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的界定十分模糊,倒是皇帝圣旨、朝廷法令、祖宗遗训更具威力。因为法自君出,皇帝“钦定”法律,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皇权约束作用微乎其微。法律遇到开明皇帝有些用,一遇昏庸暴君,无法无天,所谓“人亡政息”。……这遗风流传至今即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拟法不严,徇情枉法。 ——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
材料二 “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
材料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一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思想的特点是什么?
(2)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反映出来的法治观念有何不同?结合所学知识,举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以法制取代专制实践的一例。
(3)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历史性的跨越。从1949年到1954年间,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两项主要成就?
相似题推荐
【推荐1】材料一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由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孙文《同盟会宣言》
材料二“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是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请回答:(1)为实现材料三的政治主张,孙中山进行了哪些实践活动?
(2)材料四中的“民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是什么?
材料一 在袁世凯掌权的既成事实情况下,民主共和派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幅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蓝图,希望借此对其加以约束。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施行。《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为《约法》完全接受,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这四章规定三权及其关系,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结构。
——摘编自刘锡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材料二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五四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相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五四宪法的主要不同。
材料一 某国一政治文献节录: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三条 ……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1875年7月16日通过)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两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材料二 1871年某国一政治文献节录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和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收使节。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请回答:
(1)分别指出材料一和材料二所出自的政治文献的名称。
(2)根据以上材料,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不同点。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种政治体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共同作用。
材料一 中国、旧中国法律体系构成比较
材料二 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参政事业建立了优越的制度。《共同纲领》中首先订明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妇女第一次获得有选举法保障的选举权。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再次重申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新中国成立后提高妇女地位的方式和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推荐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揖美追欧,旧邦新造”,十分集中地概括了以孙中山、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力追不舍的社会政治目标和为之奋斗不息的方向。即要在政治体制上效法欧美,在中国建立一个真正的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民主国家。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1)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材料一中“揖美追欧”的含义,并概述孙中山为此做出的巨大贡献。
材料二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在1978年某次会议上的讲话
(2)据材料二指出“讲话”的名称,并用一句话概括其历史地位。结合所学概述在这一“讲话”思想指导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材料一 在一个世纪的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一个具有较为合理的政治制度的、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政府(即使它不能提供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成就,而且也是一项独一无二的成就……孙中山称之为‘一盘散沙’的中国,迅速凝聚成一个具有强烈的民族使命感的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
——(美)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与后毛泽东的中国》
材料二 如果做更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造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这一错误不可避免地使人民内部矛盾不是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民主方法来解决……从而混淆了国体民主和政体民主,把精力过多的集中在国体民主上而忽视了本应是重点的政体民主建设。与此相适应,党的治国方略、方式就不是与法律化、制度化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的“依法治国”,而只能是适合阶级斗争的“政策治国”。……以上三方面交织在一起,相互强化,最终导致“文革”悲剧。
——宋新滨《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及启示》
材料三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
材料四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艰苦摸索和曲折实践,我们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迈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长征之路。
——习近平《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1)据材料一,指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针对“它不能提供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这一谬误,列举建国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2)据材料二,指出“文革”时期民主法制遭到破坏的原因是什么?作者认为解决问题的主要策略是什么?
(3)根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分析邓小平认为“必须加强法制”的原因。
(4)依据材料四,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实,从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角度,简述新时期我国是如何进行“新长征”的。
材料一 1902年,清政府上谕称“我大清朝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同时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此后清政府颁行的经济法规包括10余类,近20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业、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章章程等诸多方面。如《商人通例》界定了商人的身份和他们的权利、义务。《商标注册暂拟章程》规定“如有侵害商标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破产律》注意维护债主的利益。《大清国矿物章程》规定“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五十万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以上者奖励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其“椎轮荜路,厥功至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
——摘编自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材料二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美、欧各国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社会改良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事务.20世纪初,英国议会加快了社会经济立法脚步。1908年6月,议会颁布了《养老金条例》。其内容为,财政拨款120万英镑作为非捐助性养老金的费用。所有年收入不超过31英镑的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申请领取养老金。1905年,《失业工人法》应运而生,1911年,《失业保险法》作为《国民保险法》的第二部分由议会通过,1908年通过的《矿工8小时工作法》是第一个对成年男子限制工时的立法,1912年又应矿工的要求通过了《矿工最低工资法案》.1909年实行的《行业委员会法》,专门解决“血汗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同年还颁布了《房屋和城镇计划法》。1908年,《健康保险法》获得议会通过。
——摘编自刘华平《论20世纪初英国的社会立法》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经济法规颁行的背景及政治影响。
(2)依据材料说明20世纪初中英两国立法的主要区别及启示。
材料一 在英国用武力打开国门之前,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弃所不当弃”。以至于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主权和司法主权。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1836年出版《国际法原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全本翻译成中文《万国公法》,总理衙门大臣奕䜣非常重视,1865年刊成后分送京外各有关衙署。《万国公法》在中国的出版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凡是邦国能自治其事,可谓自主之国;自主之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自主之国无论其国势大小皆平行也,也就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从此《万国公法》成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摘编自王瑛《李鸿章与晚清中外条约研究》
材料二 对西方国家来说,国际法是保障和补充不平等条约的执行工具,中西方之间的交往基本都是以战争为前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条约来确立法则的实现。所以当时的国际法有着浓厚的强权主义色彩,体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是列强国家欺负弱小国家和民族的工具,为了自己的侵略目的要求弱小国家遵守国际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列强国家的利益,即使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合法的。晚清中国也不断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与冲击。
——摘编自董临瑞《从〈南京条约〉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万国公法》在中国出版的历史背景和影响。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条约制度下国际法的特点。
材料一 “礼”源于原始人的祭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周礼》规定,各级贵族如果违反了礼的规定,就要受到削地、夺爵、流放、讨伐等处罚。这时的“礼”其实质是“法”。春秋时期,儒家发展了“礼治”思想,此时的“礼”多以诰、令、训、习惯等形式出现。法治的提出是与礼治针锋相对的,法家认为法具有“兴功禁暴”、“定纷止争”的作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礼”成为这些封建律典的灵魂。魏晋以来礼成为法典的主要内容,礼教支配法令。如《北齐律》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入律,就是由秦汉的“不孝”“反逆”发展而来。唐朝法律的核心法典《唐律疏议》科条凝练,描述周密,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为指导思想,它是礼法合治的产物。
——摘编自杨玲等《论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法治思想的形成与演变》
材料二 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所借助的是自古希腊时代就产生的自然法观念:古希腊自然法观念强调人应当顺应自然而生活,这种自然就是弥漫于整个宇宙的理性法则。同时,古希腊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神的女儿,人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基于阶级、性别、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也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到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西塞罗将自然法观念加以通俗化、系统化和理论化,使之成为罗马法的理论基础。罗马私法重视人身、财产等个体权利,而且罗马法内含丰富的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的原则,遗嘱自由的原则等。公元11—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主要以意大利为中心所开展的重新研究、学习和讲授罗马法的活动,形成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给当时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
——占茂华《论西方近代自然法观念及现代法治价值》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演进历程。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与古罗马的法制观念形成原因,并分析在11世纪后欧洲出现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
材料一 代议制民主强调以宪法为基本框架,以限制政府权力、规制民众行为、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因此,宪法至上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有限政府原则等,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代议制民主理论不仅为我国的民主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也为中国式民主道路定下了基调。
——摘编自《探索“中国式民主”之路》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从法理体系的构建来看,据统计,1949年9月至1954年8月,中央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文件达530件,初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组织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福利法、科教文化法、军事法、民族法等众多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虽无全面的详细统计数字,但从浙江、上海、内蒙古三地的立法情况也可见一斑。
——摘编自《1949—1954年的中国政治体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中国式民主”的基本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加强法制建设的原因。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民主与法制关系的认识。
材料一 国与国之并立而有交际;人与人之相处而有要约,法政所由立也。中国惟不讲此学,故外之不能与国争存,内之不能使吾民得所。夫政法者,定国之本也。……今日之计,莫急于改宪法。必尽取其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而广译之。
——梁启超《变法通议》
材料二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概要指出材料一所反映的梁启超的法治思想。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梁启超法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2)材料二反映了怎样的思想?(依据材料提炼有效信息,然后作答)。用史实说明新时期我国是如何实践这一思想的。
材料一 在20世纪之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 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澈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三 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有哪些?
(2)据材料二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的国内背景。
(3)据材料三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编纂历程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