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史学热点 > 政治类热点 > 古今中外法律、法治、反腐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145 题号:831235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英国用武力打开国门之前,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弃所不当弃”。以至于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主权和司法主权。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1836年出版《国际法原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全本翻译成中文《万国公法》,总理衙门大臣奕䜣非常重视,1865年刊成后分送京外各有关衙署。《万国公法》在中国的出版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凡是邦国能自治其事,可谓自主之国;自主之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自主之国无论其国势大小皆平行也,也就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从此《万国公法》成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摘编自王瑛《李鸿章与晚清中外条约研究》

材料二 对西方国家来说,国际法是保障和补充不平等条约的执行工具,中西方之间的交往基本都是以战争为前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条约来确立法则的实现。所以当时的国际法有着浓厚的强权主义色彩,体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是列强国家欺负弱小国家和民族的工具,为了自己的侵略目的要求弱小国家遵守国际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列强国家的利益,即使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合法的。晚清中国也不断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与冲击。

——摘编自董临瑞《从〈南京条约〉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万国公法》在中国出版的历史背景和影响。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条约制度下国际法的特点。

相似题推荐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美国社会防反贪腐,并无新招,只是一些常见办法:政企严格分开,官员在岗期间,只从政不沾钱物,只掌政权而无经济特权。这就能从土壤和源头上对贪污腐败的滋生进行有效遏制;联邦调查与议会弹劾,两只眼睛死盯官员,分头监督,官员难有贪腐良机;官员一旦出现越轨行为,媒体就会蜂拥而至,口诛笔伐,无所不用其极。更为厉害的是,官员若有不良行为,将官员劣迹录入电脑,随时备查,迫使官员为了未来的生活和前途不得不好自为之;官员们都以洁身自好为荣,以贪污腐败为耻。

——摘自牛牧《美国社会怎样防贪反贪?》

材料二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对人民的监督权利于以保障。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保障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如江西瑞金苏维埃政府的控告局、抗日民主政权建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

——摘自《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建设》

材料三   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告诫党员干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从1951年开始到1954年结束,在党的正确政策指导下,整党建党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清除了党内严重的贪污腐化分子。之后,开展了“三反”运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共产党还建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共存、相互监督……)

——摘自《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建设》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并所学知识,概括美国防反贪腐的措施,并简要分析美国监察制度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三,分别归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中共监督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产生的共同影响。
2019-10-23更新 | 32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材料一   第五表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七表 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九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等),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差异。
(2)材料三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分析其思想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原因。
2019-01-30更新 | 56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刘邦一入关中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政,与民约法三章。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令》。高后五年,“驰商贾之律”。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十三年,“除肉刑法”、“除田之租赋”。汉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删修订成《九章律》。另外汉朝的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各种形式,律是已经成文的东西,如《九章律》以及汉武帝时期的六十篇等。而令则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别人指责他时,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出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之是,何古之法乎?”

——摘编自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二   1904年,清廷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删改旧律,订定新律。其中,《钦定大清刑律》的修订,立法耗时最久,争议性最大。以张之洞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沈家本等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主张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被称为法理派。经过激烈的争论,新律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钦定大清刑律》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同时,在礼教派坚持下,礼教在新律中也得以体现。这场礼法之争总体上以法理派的胜利而告终

——摘编自肖明明《清末“礼法之争”与法律文化认同》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初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比较清末修律过程中论争双方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这场“礼法之争”。
2019-01-09更新 | 118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