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直十分严格且竞争激烈的科举制度是中华民族绵延不断的原因。正是这种科举制保证了其他各项事业,并使其得以有效运转。这种考试引导着全国上下深谙其中奥妙的父母们直接向他们的儿子灌输经典著作的文学知识,其中包括以德治国优于凭武力治国,选拔最贤能的人为国家效力是实现国家政治清明必不可少的条件等等。这种考试为政府招募所有贤能的人,以使政府保持清廉。这种考试十分公正,因此即使是国家中最贫穷的人也只能说,如果他命运不济也是“天意如此”,他的同胞并未设置不公平的障碍来阻挠他提升自身的地位。
——摘编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绵延几千年的考试文化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一同开始了近代化的艰难转型。1862年近代学堂及学堂考试的创办,标志着以科举为代表的传统考试开始向近代考试转变。民国时期的考试虽完成了近代化的制度重构,却并未完全实现真正的转型。孙中山批判继承了中国传统考试文化遗产,科学取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观念和方法提出了独特的考试权独立学说,并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革命政府时期对实施文官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构划,为民国考试的转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蓝图。
——摘编自胡向东《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科举制度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考试制度发生变化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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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代考试规则还不太严密,考试前,考生往往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给有影响力的高官,称为“投卷”或“行卷”,希望博得赞赏,以便先声夺人,影响考试结果,官员争取公荐、行卷,都不算邪门歪道。宋朝严禁“行卷”“公荐”,对整个考试过程中严加控制。考官在考试前全部进入贡院(专门的考试场地),考试期间不得外出。考官的亲属如果参加考试另行组织,叫“别头试”。为防止考生作弊,进考场要搜身。为防止考官在判卷环节徇私情,考卷要“糊名”,密封考试试卷;还要誊录,考试密封编号之后发送誊录院,由手书在官员监督下抄写副本,将副本送考官评定,防止以字识人。考试程序的严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使科举的功能不仅限于选拔官吏,而是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意义。
——摘编自任世江《宋朝的特点及完善科举制》
材料二 康熙帝即位后,朝廷深感八股文考试空疏无用,实于政事无涉,于是在康熙二年(1663年)规定乡、会试停止八文,改用策、论、表、判。但作为一种考试文体,八股文已沿用了近300年,人们早已习惯了八股取士和应试,因此举遭到了很大阻力。考虑到八股文有利于抑制士人的异端思想、有利于用同一标准客观评卷,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康熙七年又“命乡会试复以八股文取士”,此次八股文仅被停止过两科。
——摘编自刘海峰《中国科举史》
(1)根据材料一,归纳与唐朝相比宋朝科举制逐步完善的表现并分析其社会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康熙帝对八股文取士态度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在中国古代的封建贵族领主政治瓦解之后,封建贵族士大夫所承担的以“君子”治国的“礼治”传统,在帝国时代依然是影响政治的要素之一。士大夫不是那种作为君主之权力工具的单纯的官僚,他们横亘于君主与庶民之间,维系着相对独立的“道统”,并构成了以独特机制约束政统的分力。“礼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模式,也是一种文化和文明的模式,在其中贯注了中国古代哲人的整体社会理想,贯注了先民对人类生活状态的独特理解与追求。
——摘编自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
材料二中国古代士大夫的价值支点是对于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的认同,“政治性”和政治利益成为他们的首选。于是,入仕为臣、光宗耀祖和青史留名被他们视为最精彩的人生设计,介入体制并得到体制的肯认和评价,是其自身存在价值的最具权威性的认定。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士大夫站到了政治的中心地带,他们的思维再也离不开对于君主政治体制的认同,“三月无君,惶惶如也”,离开政治他们将“无所措手足矣”。
——摘编自葛荃《论中国传统“士人精神”的现代转换》
材料三在鸦片战争后的中西冲突中,最早提出通过变革以求生存、求自强的,是士大夫阶层。他们虽从传统社会母体中诞生、成长,但并非完全墨守成规,大多数能知耻后勇、自我革新。他们主张在儒学本位的基础上参酌西方文明的优长,形成“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格局,最终构建中西共存共融的文明系统。
——摘编自任聪颖《试论士大夫精神的发展及其特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士大夫与“礼治”的关系。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士大夫“站到了政治的中心地带”的主要途径。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士大夫阶层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
材料一 明初由于刚刚建国,经元末之大动荡,国家并没有足够的人才储备,明王朝也尚未培养出自己的知识分子,人才匮乏,再加上考官的遴选权掌握在地方官手中,除了两京主考用翰林外,各省乡试考官的遴选主要强调知识水平和品行,并不强调身份,许多有才之士虽不在庙堂之列也屡柄文衡。景泰年间,对考官的身份和考官的聘请作了更改,教官主持乡试成为定制。
——摘编自张连银《明代乡试、会试评卷研究》
材料二 清代乡试考官中,同考官(又称“房考官”)一职相当重要……房考官是实际的阅卷官(旧制),除顺天乡试外,房考官例由该省进士、举人出身的现任知县担任,而雍正帝则认为,知县政务繁剧,一经赴省城入闱,势必离任数月,进而耽延本身职事;同时,知县平素忙于庶务,学业未免荒疏,势难责其温习举业而后备考官之用;再者,知县参与考试,与本地应试考生也难免嫌隙。故此,自雍正五年(1727年)始修订成例,同考官以临省举人、进士出身的在家候选官员充任。
——倪军民《雍正帝改革科举制度考述》
(1)根据材料一、二,分析景泰年间以及雍正年间推行乡试主考官制度调整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乡试主考官制度调整的意义。
材料一 汉承秦制,“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计簿”,御史大夫检查计簿所载数据的真伪,丞相府则据实以行奖惩,绩优者升迁。为了防止官吏弄虚作假,汉朝颁布了《上计律》《功令》《考功法》,其中规定了“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的行为为欺谩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吏,也要免职。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课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考核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指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针对各个职位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具体要求,偏重在职才能的考察。各部门长官在对其下属进行初考后,考核结果要“悬于本司、本州之门三日”。
——摘编自刘守芬等《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材料二 1941年7月2日,陕甘宁边区制定施行《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明确边区民政厅组织3人以上的考绩委员会进行干部考核,分级进行,每年一次。边区政府明确了干部任用的四条标准,即“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关心群众利益;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边区公务员考核实行赋分制,工作50分,学习25分,操行25分。其中工作以“研究进步、著有论文”为一等,“研究进步、富有创造”为二等。考核等级按分数多少定为七等,一等升级...六等降级,七等解职。考核时特别强调,对公务人员有功或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此外,上级政府经常派员到各处巡视,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或根据。在扎实有效的干部考核作用下,延安时期“公务员不是站在老百姓头.上的官僚”,他们“只是群众中间的先进分子,以自己的艰苦精神及模范作风影响推动群众”。
——摘编自康小怀《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工作》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时期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并简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陕甘宁边区干部考核的主要举措,并说明其意义。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上述考核制度的历史启示。
材料一 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各种选拔人才的标准,或以血统,或以军功,或以赀财,或以德行,或以才干等。除夏商周时期是以血缘为唯一标准外,其余大部分时期,德与才都是文官选拔标准的主旋律。夏商周三代官吏的选拔范围严格限制在血缘关系之内,他们遵从的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官职高下的“亲贵合一”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诸侯国纷纷摒弃以血缘为标准的选拔制度,打破了贵族制人事制度下的等级界限,使一些有才能而出身卑微的人得到重用。隋唐时期,创立了科举制,把平等竞争机制引入选官制度,向社会各阶层人士敞开了入仕的大门。入宋,工商杂员子弟亦被允许报考,甚至僧侣道士也能应试。
——摘编自张国安《中国古代文官选拔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孙中山认为,治国关键在于选拔和任用官员,国家机关是由大小各种官吏管理运转的。官吏的好坏称职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管理的成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常任文官制,一般只对普通文官即“下级官吏”实行考试,而“委任官”亦即政务官则通过直接选举或委任制产生,这具有严重缺陷。实行考试制度,不仅能保证人民选用德才兼备的“专门家”组成国家官吏队伍,且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在孙中山看来,考试是实现平民政治、平等政治的美意良制。考试以其公平性在形式上为无论贫富贵贱的人提供了一个均等机会,特别有助于社会底层成员通过努力读书实现社会阶层流动,改变自己的地位。
——摘编自魏春明《民国时期文官考试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文官选拔制度的变化趋势及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孙中山力主考试选用官员的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影响一个国家文官选拔的因素。
材料一 孙中山指出,中国古代政权机构中虽一直有监察机构,但“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而近代西方民主立宪国家,虽有监察机构,但“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孙中山创造性地提出,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专管监督的机关,“这机关定要独立”,它“除了要监督议会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处”。
——摘编自经盛鸿《孙中山与中国文官制度的近代化》
材料二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5条从总体上规定了国家监察工作应当“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第八章进一步规定了被监察人员与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相应责任,奠定了监察治理责任的基本框架。
——摘编自任颖《国家监察治理领域的责任制度设计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孙中山关于行政监察的主张及其依据。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完善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