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规定,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其享有审议、驳正官员奏状的权力,对国家财政、御史弹奏状、六品以下官员或司法机构“断流以下罪”及除免官员的奏抄等,若认为不便施行,可以封驳奏还。这一规定( )
A.适应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需要 | B.使地方和中央的矛盾趋于缓和 |
C.保障了唐代吏治的清明与高效 | D.有利于打破世家垄断入仕局面 |
更新时间:2024-06-20 0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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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中枢政务机构(汉-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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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唐初基本沿袭隋朝制度,三省分立,三省长官同为宰相之职。玄宗时期,任命亲信文人为翰林学士,专掌最机密的诏令起草,参与朝政决策。宪宗时期,由宦官出任枢密使,在皇帝与宰相、翰林学士之间宣旨传奏。唐朝中枢机构的演变( )
A.说明了三省六部制度名存实亡 | B.反映中枢大权逐渐向内廷转移 |
C.说明君主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 D.导致唐朝政治黑暗和朝政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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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唐高宗永淳元年(682年),“以黄门待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检校中书侍郎郭正一等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入衔,自待举等始”。这一举措( )
A.完善了中央权力制约机制 | B.导致中枢行政效率低下 |
C.说明三省六部制遭到摒弃 | D.利于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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