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中规定:“奴隶处于主人的支配权下。……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权;而且所有通过奴隶取得的东西,均由主人取得。”但在此律文后,罗马法继续明确规定:“但是在今天,任何罗马市民和其他一切受罗马国家权力管辖的人均不得过分地和无故地虐待自己的奴隶。”这主要表明罗马法
A.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
B.有利于保护平民的利益 |
C.蕴含着自然法的理念 |
D.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
17-18高二下·山东济宁·期中 查看更多[8]
更新时间:2018/06/04 05: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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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法学家认为,在适用于特定民族的市民法和适用于全人类的万民法之外,还有“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而奴役是违背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自然法的”。这反映了
A.使用中的罗马法丧失了自然法的精神 | B.罗马法学家追求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 |
C.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为一部自然法 | D.天赋人权的思想理念贯穿于罗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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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与西塞罗同时代的法学家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西塞罗并没有像他们那样“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而是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这说明西塞罗所认为的“法”
A.是古罗马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 | B.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 |
C.是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括与升华 | D.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也是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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