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国际法奠基者格劳秀斯说:“一国之法律,意在谋一国之利益,故国际之间,亦必有其法律;其所谋者,非任何国家之利益,乃各国共同之利益也。……国际之间,必有一共同之法律,此法律在战争中,或与战争有关各事,均可发生效力。……如果不幸而爆发战争,则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如不能不宣而战、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护非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要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等等。”
材料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出审判和惩处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问题。1928年,世界各主要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明确规定不得把战争当作实施政策的工具,认定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犯罪。
(1)根据材料一,概括格劳秀斯的主要观点。
(2)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的进步性体现在哪里?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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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 1921年11月华盛顿会议召开,对于中日如何解决“山东问题”,首先在谈判方式上,美国提出了“边缘会谈”的方案,即“在海军裁军会议之外,另行组织会谈”,“所达成的协议,应载入华府会议记录,作为会议所接受的记录的一部分”。为了避免中日直接对话,派观察员列席会谈,观察以及必要时出面调解纠纷以弥合分歧。这种谈判方式不仅把会谈与会议紧密相连,也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避免了在会外直接交涉中可能遇到的威胁和逼迫,保证了山东问题交涉的正常进行。在山东铁路的赎回问题上,日本曾避过英美,在北京与中国政府直接交涉,遭到英美强烈反对。美国随后提出四种赎路方案:一是用债券赎路,二是借款赎路,三是现款赎路,四是用国库券赎路,“期限12年,3年后得一次还清,还清前聘日本人为车务长、会计长”。日本代表在第四种方案基础上修改出新方案。最终,在英美的调解、安排之下,中日两国达成协议,初步“解决”山东问题
——摘编自邢欣欣《美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的对华政策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华盛顿会议上美国主动调解中日“山东问题”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华盛顿会议上“山东问题”初步“解决”的影响。
材料:德国的赔款问题是凡尔赛和约中悬而未决的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一战之后的凡尔赛条约上规定,德国应在1921年5月1日前交付200亿金马克赔款,并成立赔款委员会解决赔款总额和分配比例问题。但德国拖延支付,德国以财政危机为理由,要求延期支付其余款项。英国政府支持德国的要求,提出减少赔款总数和延期付款的方案,但遭到法国的强烈反对。于是不仅英法在赔款问题上的分歧加剧,而且德法矛盾也迅速激化,法国于是决定对德国采取军事行动。
1923年1月11日,法国联合比利时,以德国不履行赔款义务为借口,出动10万军队占领德国的鲁尔工业区,酿成“鲁尔危机”。讨此,德国实行“消极抵抗”的政策。德国出现了企业停工,工业生产下降,资金大量外流,失业工人激增,通货膨胀达到天文数字;柏林工人罢工,德国政局动荡不安。这就是鲁尔危机。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指出“鲁尔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别说明“鲁尔危机”对主要当事国(英美、法国、德国)各自有何影响?
材料一 在近代国际法确立之前,人们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当和平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即可使用最极端的暴力手段——战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召开,共通过了13个公约,其内容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凡尔赛和约设立了追究战争犯罪的内容……此后,1928年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更是进一步正式提出,禁止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刘长敏《海牙和平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材料二 17世纪,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成为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材料三 1928年订立的《非战公约》,成为制止侵略战争的重要法律依据。……历史的遗憾在于,这样一个明确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能够制止战争。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法西斯反攻的继续,于是,《非战公约》成为战胜国审判战犯的尚方宝剑。起诉方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求助了《非战公约》对战争合法性地否定。从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保证了审判的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非战公约》在审判、惩办战犯的过程中可谓功不可没,它本身也凭借对战犯的审判而重新获得了价值认同,真正确立了自己在国际法发展序列中的地位。
——摘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和平》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国际社会对战争态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根据材料二,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先进理念。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非战公约》历史地位的转变及其作为国际法的积极意义。
材料一 明初实行“厚往薄来”的对外交往政策,积极发展对外交往,较少考虑经济利益得失,明初的朝贡贸易本身也不是市场主导下的正常经贸往来。明中期以后不再无条件地满足外国贡使的全部请求,同时重申“四夷”朝贡制度,以杜朝贡“频数”。从正统(明英宗年号)之后明廷给予各国朝贡使臣的赏赐来看,虽然明朝统治者表面上不断强调,对待外国贡使要加以抚恤、厚加款待,“以示柔远之意”,但对“四夷”朝贡的赏赐总体上呈变“薄”之势。明廷对周边诸国朝贡态度的变化,表明其以“厚往薄来”为基调的对外交往面临变局,“四夷来朝”盛况不再,官方性质的朝贡贸易日趋衰落,逐渐取而代之的是“四夷来商”,即民间性质的海上贸易。
民间海上贸易的出现是明廷实行的海禁政策的产物。明廷实行海禁本为垄断朝贡贸易,但这一行为在阻碍中外经贸交流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沿海居民利益,遭到沿海居民的反抗,一些沿海居民甚至潜逃国外。
——摘编自刘祥学《“四夷来朝”与明初百年对外关系的变局》
材料二 1858年,中国清政府在与法国签订的《天津条约》中接受了外国使馆常驻北京的要求。在处理对外关系上,中国放弃了旧有的朝贡体制,开始按照西方的制度处理外交事务,并终于认识到中国已经是世界的一部分而不再自成体系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脱胎换骨的角色转变,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巨大,在一定意义上缩小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鸿沟。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程中,清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外交的重要性,故开始培养通晓外语的专业人才,也逐步建立、建设相应的外交机构,向外派遣常驻外交人员。进入近代以后,中国到金灿灿
的南洋去淘金、到白花花的北美去聚银的人增多,与外国往来产生的商务、劳务、财产问题日益复杂。按照当时的说法,凡是处理与外国业务关系的事务一概笼统地称为“洋务”,外交也只是洋务活动的一部分,甚至后来代表国家的驻外公馆也带有“洋务”机构的性质。
——摘编自陈奉林《西方的冲击与近代东方外交体制的自我调整》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对外贸易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明代相比,晚清中国外交的发展,并分析其历史作用。
材料一 所谓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后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时代普遍形成的国家形式,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
从现代化角度上说,专制王权是民族国家的早期形式,是近代社会的起步点。……在这个阶段上,国家统一了,民族自立了,中世纪的混乱状况得以解除。民族国家的第二个阶段,“民族”与王权发生对抗,最终推翻专制王权,法国大革命就是其中的典型。
——钱乘旦《世界现代化历程》
材料二 在全面冷战的年代,正是由于有了“大国一致”的原则,才保证了在大国不一致的情况下,安理会不能采取措施侵犯任何一个大国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迎头相撞。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原则在有些时候难以运用于遏制或挫败一些大国的侵略行为,如1950年朝鲜战争的升级,正是当时的苏联和占据中国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国民党集团没有运用否决权,才使美国得以操纵安理会通过有利于贯彻美国意图的决议,使美国的干涉披上了联合国的外衣。
——摘编自徐蓝《世界大战、集体安全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材料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年来,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国际法主体持续增加并日渐多元,国际法客体也不断扩大,一批国际法新分支陆续形成。国家权利义务范围也并行扩展;另一方面,国际法体系“从主权优先到人权优先”、“从同意导向到强制导向”以及“从整体性到分散性”的转变日趋明显。
——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第一阶段民族主权国家出现的原因以及英国进入第二阶段民族主权国家的主要标志事件(时间、名称)。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是怎样进一步完善集体安全体制的,并评价“大国一致”原则在冷战时期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表现。
材料一 国家,而不是帝国王或宗教信仰,被确认为欧洲秩序的奠基石。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的概念,肯定了各签署国不受外来干涉选择本国制度和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外交往来的方式,以规范各国之间的关系。提高促进和平的技巧。格劳秀斯等游走各国的学者兼谋士在交战期间制定的国际法,现在成为一个内涵不断扩大,被普遍接受的理论体系。
——摘编自基辛格《世界秩序》
材料二 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发生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国际法由此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领域不断扩大。
——摘编自邢悦《国际关系学入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判断材料一中的和约指什么,并概括该和约的主要内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如何理解国际社会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