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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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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一   1787年9月15日,美国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

材料二   1912年春,孙中山代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以上材料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比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内容上的异同点。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