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章节选题 > 第5课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与民族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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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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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北魏兰陵长公主之死案。神龟年间(519年左右),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因遭遇驸马刘辉(南方叛逃而来的皇室成员刘昶之孙)的不忠与家暴,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并最终因伤逝世。案发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与其有染的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被捕入狱。该案审理过程如下:先是负责审理此案的门下省(北魏皇帝秘书机构)主张:刘辉殴打公主、堕杀胎儿,属谋反大逆,应判处死刑;张容妃、陈慧猛耽惑刘辉,也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却不防范,应判处流刑。对此,摄政灵太后基本核准,只将两位民女死罪改为髡鞭付宫(即剃发、鞭笞之后,贬入宫中为奴)。随后,尚书省(北魏正牌司法机构)三公郎中崔纂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对五位案犯的判决提出了三点抗辩:其一,公主已嫁刘辉,其首要家族认同即为刘家,而非皇室,公主流产之胎儿,首先是刘辉之子,其次才是皇室成员,故刘辉所犯是堕杀亲子罪而非谋反大逆罪,应判处徒刑而非死刑;其二,两位民女的罪行按照当时惯例至多处以徒刑,髡鞭付宫量刑过重;其三,两位民女均已婚,据当时已有的法律共识“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其罪行不应连坐兄长,且法律允许“期亲相隐”,兄弟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此外,尚书省右仆射游肇亦奏言:门下省负责出纳,核罪结案,本非其事言下之意!门下省无权审理此案。最终,本案由灵太后一锤定音-尚书省所有抗辩驳回,崔纂乡职,游肇停薪。

——据魏收《魏书》卷111《刑罚志·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公主之死案”的审理过程加以评析。(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2 . 有学者在评述西晋政治时说:“曹魏时代的高官们跟着司马氏祖孙一道迈入了晋代门槛,只要忠心耿耿,就可以禄位永保,世代相袭。父子、兄弟甚至整个家族的成员,源源不断地进入西晋政权。”由此可知,西晋(     
A.士族政治具有较强封闭性B.宗室贵族形成专权局面
C.国家政权被曹魏高官控制D.官僚队伍来源较为广泛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