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114年,完颜阿骨打(金太祖)“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诸猛安和谋克的职能是管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征收赋税、宣导风化、捕除盗贼和平理狱讼。1145年,金熙宗又创屯田之制。“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徙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即“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
——摘编自余蔚《完颜亮迁都燕京与金朝的北境危机——金代迁都所涉之政治地理问题》
(1)根据材料,概括猛安谋克制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归纳猛安谋克制的主要历史作用。
史料一 927年,辽太宗耶律德光继位后,领土扩大“东至于海,……幅员万里”。境内人民,大体可分为以农业为主的汉人、渤海人和以畜牧业为主的契丹、奚等族人民。取得幽云十六州后,为了适应这些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生产方式,辽太宗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官署在皇帝牙帐之南)和北面官(官署设在皇帝牙帐之北)的双轨统治机构。
南面官照“汉制”统治汉人及渤海人,杂用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契丹贵族;北面官以“国制”(辽制)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机构比较简单,是根据契丹部落的传统建立起来的,一律任用契丹贵族。北、南枢密院分别是北、南面官的最高机构。北枢密院以下北面官制,大量保存契丹部落旧制,包括北、南大王院、敌烈麻都司(管礼仪)等。南枢密院以下南面官制,则设有中书省、御史台、大理寺、翰林院等汉地传统机构。此制度的实行意味着将契丹部族纳入封建政治体制。
——摘编自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等
史料二 金朝建国之初,金太祖废除部落联盟时的“国相”制,如太祖收国二年(1116年)占有辽东京州县以后,“诏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即不管是辽籍女真,还是汉人、渤海人、契丹人、奚人,全都不加区别,“率用猛安、谋克之名,以授其首领而部伍其人”。
——摘编自《金史》
(1)根据史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辽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实质。
(2)根据史料二及所学知识,回答金朝政治制度的变化,并回答新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