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少数民族居住的新疆、蒙古、青海地区,清朝诸位皇帝大都针对民族地区特点进行了有所区分的立法,从清太宗皇太极时期开始,向蒙古颁布了应遵守的法律制度。明治年间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条例。之后在康、雍、乾年间多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蒙古律例〉分官街、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哨卡、盗贼等十二卷,共二百零九条,在蒙古部众中建旗佐,严格划分各部落之间的界限,以防止各旗间的联合,清政府还从法律上禁止蒙汉两族之间自由往来,不许蒙汉通婚,不准内地汉人到蒙地从事农耕,蒙古王公不得延请内地书吏等。清代将国家立法推及边疆地区,形成了国家法和边疆民族习惯法并存的二元结构。清代边疆民族立法之举措使得清中央政府以法律为手段保障边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服悦。1875~1878年,左宗棠进军新疆时,当地民众夹道欢迎,清军在当地军民的帮助下驱逐了阿古柏,收复了伊犁失地。
——摘编自王志强(有清一代西北边疆民族立法措施评析)
材料二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注意边疆问题。民国时期提出,所谓边疆有三种含义,即地理边疆、政治边疆和文化边疆。国民党中央和民国政府提出,要团结各民族形成一个大中华民族,共同建设统一的中华民国,这改变了古代“夷夏之辨”“夷夏之防”的民族观。国民政府为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国防的安全,开始重视边疆的开发和建设,尤其是“自东北事件发生以来,一日而蹙地千里,国人视线所集,益觉边远省区建设之急切与重要”。国民政府在边疆推行省县制、改土归流,改革盟旗制度等,将边疆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达到国家政治的一体化。
——摘编自马玉华《治边政策:从清代到民国的梳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朝边疆立法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国时期边疆治理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A.提倡关注官员文化素质 | B.提出了复兴儒学的希冀 |
C.要求反思当时选官制度 | D.主张以科举来引导士人 |
A.各部门之间互相牵制与制衡,导致了行政效率降低 |
B.各部门分工合作,有利于责任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 |
C.中书、门下省的设立,对皇权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
D.各部门权力分散,实质上有利于皇权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