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是国家对地方进行管制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无疑可以左右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统治者在乡村治理方面一直坚持“官民共治”的基本政策,即王权与族权的相互融合及博弈。国家依托乡村内部宗族,培养出一批委托管理人员并依此将“国家行政力量”深入农村。中国古代社会是通过强化宗法观念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的,通过税收集中乡村社会资源,通过科举制将国家和乡村联结起来,使封建正统理论在教化中占绝对地位。
近代以来,传统乡村中的宗族势力开始衰弱,乡村绅士不断变化,村庄以往的风俗习惯难以应付愈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国家势力开始广泛渗入村庄,知识分子也力求乡村重建,村庄被各种外来价值裹挟,逐渐形成嵌入性的乡村治理。以往基于村民生产生活形成的风俗习惯,难以在嵌入性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而国家力量及知识分子对村庄重建的个人理念在乡村治理中则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世纪20年代末到20世纪30年代初,共有600多个学术团体和教育组织参与到乡村建设之中,建立了1000多个乡村试验区,梁漱溟、黄炎培等都是当时的典型代表。
——摘编自刘昂《中国乡村治理的三个阶段及其伦理特征》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近代乡村治理形态发生变化的原因,并说明近代乡村建设试验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 《史记·夏本纪》写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研究甲骨文的著名学者董作宾认为,殷墟卜辞中的侯、伯、子、男诸称谓在殷商时期皆可为诸侯的爵称,商代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分封制度,这与西周推行的分封制度是相同的。
材料二 作为周室屏藩的诸侯,是经过周天子的册封而后成立的。分封制度下的诸侯国是一种通过人为的途径组织起来的兼具邦国规模与周朝地方组织双重性质的共同体,不同于过去那种由古代氏族部落各自分蘖繁衍而形成的族邦组织。那些在夏商时期构成当时“天下万邦”政治格局的所谓“邦”、所谓“国”,都不是夏商王朝人为分封的结果,而是早已存立于世的地方组织。
——摘编自沈长云《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
材料三 汉唐地方层级都发生过从二级向三级的转换,二级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中央直接管理地区过多,负担较重,于是增设州等层级,协助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管理。但增设的层级,往往容易变成实际的一级行政区,引发割据问题。
宋代的统治者发展了“虚三级”的体制,即路、州、县三级。路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长官,与州牧、藩镇节度使不同,路一级由帅、漕、宪、仓四司共同构成,地方事务一分为四;在州之上,不存在单一的行政区划,比如这个州的帅司、漕司、宪司是属于某一路的,而它的仓司属于另一路,这虽然容易造成管理的复杂和混乱,但是不容易导致地方长官权力过于集中;州可以不通过路直接向中央奏事。宋代地方制度的设计,体现了“防弊”与“分权”的原则,使宋代的地方政府虽是三级制,但没有造成东汉末、唐后期地方割据的情况。
——摘编自叶炜《中国古代史十四讲》
(1)辨析材料一和材料二中的“分封”概念的不同。
(2)阅读材料三,结合所学,从地方与中央关系的角度,分析宋代的路与汉代的州、唐代藩镇的异同。
材料 在宋朝行政体制中,向有“州郡为本,县为末”的理念。北宋徽宗以后,县赋税负担沉重,士人多不愿出任县令之职。南宋与金对峙过程中,众将领兼领地方诸路财权,分割朝廷在地方的财利,逐渐形成地方财政分权的严峻局面。南宋绍兴六年(1136),宋高宗下诏选浙西十四县、浙东九县、江东八县、江西四县、福建四县和湖南一县,合称“四十大邑”。四十大邑的知县多由政事堂直接任命,并给予其州通判的待遇。以此为契机,政府明文规定“不任县令不除(担任)监察御史”“初改(提升)官人必作令(县令),谓之须入”,并禁止在县一级增税。此后,县级行政逐步作为南宋官僚群体施展抱负的晋阶之地。秦汉以来以郡为地方行政中心的状况逐渐改变。
——据吴业国《南宋“四十大邑”考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宋“四十大邑”改革内容的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南宋“四十大邑”改革的影响。
材料一 《宋史·职官志》中记载,宋初“始置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材料二 宋太宗一朝,文臣成为政事堂和枢密长官的主要人选,先后任命的宰相9人,全部为文官,其中科举出身的6人。有正副枢密使35人,其中文官21人。两宋共有枢密使、副枢密使724人,其中文官659人,约占91%。
——摘编自《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两宋卷》
材料三 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则无外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制京师,则无内变。
——摘自朱弁《曲洧旧闻》
诸镇皆自知兵力精锐非京师之敌,莫敢有异心者。
——摘自司马光《涑水记闻》
(1)根据材料一,指出通判的职权和作用
(2)材料二说明了什么问题?产生了什么影响?
(3)材料三反映了宋初统治者在集中军权方面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材料 宋朝初年军事制度明确规定: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院与三衙分握调兵权和管兵权,帅臣拥有统兵权,但战时由皇帝临时派遣,率兵出征,事定之后,兵归三衙。宋朝的军队有三种:禁兵、厢兵和乡兵,边境地区又有番兵。禁兵是国家的正规军,任务是守备京师,担任征战和屯戍边郡、地方的任务。厢兵是地方军队,实际上是一支专任劳役的队伍,担负筑城、修路、运输等任务,多不训练。乡兵即民兵,是非正规的地方武装,但有些区域内的乡兵反而因保境卫士而有较强的战斗力。宋朝的禁兵、厢兵都实行募兵制,“亢健者”选入禁兵,“短弱者”选入厢兵。应募后,家属可以随营,本人须黵面刺涅为标志,中途不得退役,实则终身服役。兵员空缺则从子弟中补选,如逃亡或犯罪,惩罚极重。
——摘编自詹子庆《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北宋军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北宋军事制度实施的影响。
材料
举措 | 出处 |
(赵普建议宋太祖)诸州设通判,使主钱谷 | 脱脱等《宋史·赵普传》 |
(968年,宋太祖下诏)诸州通判、粮科官至任,并须躬自检阅帐籍所列官物,不得但凭主吏管认文状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
市征、地课、盐曲之类,通判官、兵马都监、县令等并亲临之,见月籍供三司,秩满(任期期满)较其殿最,欺隐者置于法 | 脱脱等《宋史·食货志》 |
诸州应系(征收)钱物合供文帐,并于逐色(诸般物色)都数下,具言元管年代、合系本州支用申省(中央管理财政的机构)。候到省日,或有不系本州支用及数目浩大,本处约度年多支用不尽时,下转运司及本州相度移易支遣 | 马端临《文献通考》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统治者的上述举措作出合理的解释。
材料 从宋朝建立到仁宗时,全国兵额增加七八倍……军队大半来自招募。应募者要么是游手无籍之徒,要么是负罪亡命之辈。而且朝廷又往往因岁凶募饥民,遂使长大壮健者游惰,而留耕者胥老弱。如是久之,农村生产力日渐减削。且募兵终身在营伍,自二十以上至衰老,其间虽四十余年,实际可用者至多不过二十年。廪之终身,实际即是一卒有二十年向公家无用而仰食。宋兵制以厢军伉健者升禁卫,然卫士入宿(厢军精锐到禁军报到),即不自持被(被褥)而使人持之,给粮不自荷(搬运)而扉人(雇人)荷之。
——摘编自钱穆《国史大纲》
(1)根据材料,概括宋初兵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初兵制实施的影响。
材料一 下表是兴趣小组在研究唐宋变革时搜集整理的西汉至宋辽金时期节妇烈女对照表。
朝代 | 西汉 | 东汉 | 魏晋 | 隋朝 | 唐朝 | 宋辽金 |
节妇烈女数量 | 1 | 21 | 40 | 16 | 54 | 94 |
——摘编自汪玢玲《中国婚姻史》
材料二 对于唐宋之际诸多社会变革的评估,国内有学者认为,“对比唐宋时代,从阶级状况,到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文化等,列举出不少变化的史实。然而若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则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期”。
——摘编自李华瑞《唐宋变革论与唐宋之际的变革》
(1)兴趣小组为什么要搜集、研究材料一?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有关史实,以“唐宋变革”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材料一 东晋南渡以后,主要依靠王导的支持。王导在政治上的主要措施,是给南北士族安排了经济上的利益。南方各级士族自然就是各级地主,其中强宗大族,如吴郡顾氏、陆氏,又共郡周氏,都是拥有部曲的大地主。王导定侨寄法,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立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逃来的士族和民众。侨州多至司、豫、兖、徐、青、并等六州,侨郡侨县为数更是繁多。这种侨州郡县大都在丹阳、晋陵、广陵等郡境内,形势上可以保卫建康。对东晋政权说来,是安置流亡士族,缓和南北士族间矛盾的重要措施。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材料二 宋朝建立后,社会阶级关系表现出不同于前代的一些新现象。贵族官僚按等级世袭占田制度,从唐朝中期起,开始瓦解。唐末农民战争,最后消灭了这一制度。宋代的地主阶级,主要是以购买土地的方式,来扩大土地占有。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出租土地榨取实物地租。前代的劳役地租成为从属的、次要的剥削方式。隋、唐以来,门阀地主奴役着带有农奴身分的部曲、徒附,他们的户籍注在主人的名下。宋朝把客户(佃客)编入户籍,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不再是地主的“私属”。宋朝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上是延续了这样的经济关系。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东晋时期社会阶级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王导定侨寄法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拓宋代阶级关系主要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 北宋熙宁年间出现的陕西蓝田《吕氏乡约》,开创了中国古代乡民自治的历史先河。它的发起与实践不仅体现了宋代新儒的时代特征,而且还反映了当时士大夫阶层逐渐成长起来的主体意识和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吕氏乡约》所蕴含的社会教化、政治整合与矛盾化解等功能成为宋代及后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补丁”,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乡民自治的积极性,夯实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宋代以后,历代统治者和有识之士非常重视乡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并对其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治理念和乡治体系。
——摘编自杨亮军《宋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乡约》
(1)根据材料,概括《吕氏乡约》的特点和意义。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吕氏乡约》对加强当今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