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与秦汉魏晋不同,北魏开国近百年间百官无禄,吏治腐败与此关系颇大。在参考《周礼》和两汉魏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六月下诏班禄,并规定“罢诸商人”、增收户调及严惩赃罪。班禄诏显示,北魏地方政府与商人关系密切,地方官府中大概存在着类似隋朝公廨田的田产,其收获物需通过商业贸易或发放高利贷牟利。约在俸禄制实行前十年左右,实行俸禄制的建议已被提出且有零星官“禄”的记载,这表明俸禄制是在总结之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定型和成熟化的产物。俸禄制实施的前提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班禄诏及一年多之后颁布的新税制,户调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民众的负担在短期内无疑会有加重。针对废止俸禄制的提议,中书监高闾从历史、现实和理论结合的角度系统阐释了实施俸禄制的必要性及其政治作用,认为俸禄制实施后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将受到遏制,民众的实际负担则会减轻,有利于更好地加强统治。
——摘编自张金龙《北魏俸禄制的班行及其背景》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孝文帝实行俸禄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孝文帝时期俸禄制改革的影响。
材料 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重要内容。北魏前期,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广设军镇,相当于州,镇下置戍,相当于郡,对所在地区实行军事控制。上孝文帝为推行均田制、三长制,下令将全国分为38州,除北方边境地区外,中原各地全面裁撤镇、戍,改为州、郡、县,地方管理回归汉晋体制。孝文帝还将州、郡、县依所管地区大小、民户多少等,各分为上、中、下三等,各等级地方长官的品级不同,其下所设属员多少也有相应的差别,规定地方长官“依户给俸”,即据民户多少确定俸禄;又将州刺史带将军号的办法推而广之,各州刺史、各郡太守例加将军号,将军府僚属纳入吏部管理,实际管理一州一郡行政事务,这为隋朝时将地方官吏全部纳入朝廷管理奠定基础。“依户给俸”在孝文帝以后停用,而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三等九级,直到唐代一直没有改变。
——据《魏书》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孝文帝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孝文帝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