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南宋已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奴婢的来源都本自良人。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跟租佃关系一样,“自今人家佣凭赁,当明设要契”。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这可用于说明当时( )
A.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 B.家族门第观念逐渐淡化 |
C.社会成员身份趋向平等 | D.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发展 |
A.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相对松弛了 | B.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束缚减弱 |
C.商品经济发展使门第观念淡化 | D.不抑兼并导致土地兼并严重 |
A.社会控制相对松弛 | B.理学思想渗透基层社会 |
C.社会成员身份平等 | D.经济发展瓦解封建等级 |
A.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日益衰落 | B.社会成员身份平等及门第观念消亡 |
C.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世俗生活 | D.市民阶层崛起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 |
材料一 汉朝以来,豪强地主大肆兼并土地,导致自耕农减少,大批“国家财富”被地方官吏、蒙强所掌握。随着门阀士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庄园失去了世袭的超经济特权。与此同时,通过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富民(仅占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社会特权的群体)在获得贵族土地的同时,也改变了庄园的经营方式。在中唐实施“两税法”以后,几乎所有庄园都必须按律征税,这成为国家税赋的直接承担者,逐步形成了“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的国家财政体系。依据租佃契约,无地或少地的庄客或佃户,在交纳定额租或交分成租之后,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的部分收益,劳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他们不再被强制来缚在某一特定的庄园之中,可以自行支配劳动时间,这便于他们更好地优化配置劳动资源,实现劳动收益的最大化。
——摘编自林文勋、崔永盛《中国古代庄园的类型及历史演进》
材料二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包括国王在内的各级封建主以“特恩权”的形式把领地“当作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在它的支配上排斥着一切其他的人”,国王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在直领地以外的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征收租税权等),而把土地的所有权和庄园上的公法权交给了各大小庄园领主。领主们在庄园这个“王国”里有着绝对的统治权,其他任何人(包括国王)都不能干涉其内部事务。为了统治庄民,处理各种纠纷,庄园主们大多建立了庄园法庭(处于庄园之内)。从历史记录来看,庄园法庭主要处理农奴之间,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案件。农奴只有份地的使用权,其后代继承份地时要向领主交纳继承金;作为使用“领主土地”的代价,农奴要无偿到领主自营地上劳动,并对领主履行各种政治、经济义务。除劳役外,西欧的庄民也要向领主交纳一定的实物,尤其是在节日或领主的喜庆之日。
——摘编自王文杰、左学德《论中世纪日本与西欧庄园制的异同》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中世纪西欧庄园与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庄园的异同。(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造成中世纪西欧庄园与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庄园明显不同的因素。
A.形成了健康的婚姻观 | B.门第观念逐渐淡化 |
C.人身依附关系的消失 | D.更加强调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