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律令制度是日本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阅读材料,概括公元8世纪日本律令制度的特点,结合所学,说明以上特点形成的背景。
公元700年前后日本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政局动荡。从归国的遣唐使、留学生口中得知唐朝“法式备定”后,统治者决意改革政治制度,编纂法典。757年开始实施的《养老律令》(“养老”为当时天皇年号)篇目与唐《永徽律》完全一致。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日本律的条文与唐律差别不大,只是做了轻微修改,如减轻刑罚。令是行政制度和规则,日本在唐令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例如日本班田收授规定贵族的属民、奴婢按农民标准的三分之一授田,而唐朝均田制奴婢不授田,这是由于唐朝奴婢数量少,没有必要专门作出规定;日本贵族占有大量奴婢,为减轻贵族对新制度的反抗,需要给予适当宽限。再如唐朝州、县官员全部由中央任命,日本国、郡、里三级地方行政长官除国司由中央派遣外,郡、里长官都由当地有势力的豪族地主担任。
——摘编自何勤华主编《中华法系》等
阅读材料,概括公元8世纪日本律令制度的特点,结合所学,说明以上特点形成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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