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有子(孔子弟子)曰:“孝弟(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论语·学而》
材料二 约之二:吾族务要恪遵祖训,以伦理为纪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顺;一家雍睦(和睦),端由于此。即同宗相处,须要安分守己,尊莫凌卑,强莫欺弱;卑幼者不许冒犯长上,富贵者宜怜穷困。循规蹈矩,宗族称孝,乡党称弟(悌)。
——何兹全《中国文化六讲·训约十四条》
材料三 宣圣谕。圣谕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此六事乃太祖高皇帝(朱元璋)曲尽做人的道理,件件当遵守。能遵守的便是好人。有一件不曾遵守便是恶人。愿我一族长幼会集祠(堂)中,敬听宣读,悉心向善,皆作好人,有过即改,共为盛世良民,贻子孙无穷福泽。
——明《虎墩崔氏族谱·族约》
请回答:
(1)据材料一,指出仁的根本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列举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有关仁的政 治主张。
(2)历代许多家训体现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伦理。据材料二,归纳儒家伦理的主要内容。
(3)儒家的伦理思想深刻影响中国社会。据材料三,指出明代统治者与民众对儒家伦理所持的态度及其各自的做法。
(4)综合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儒家伦理在中国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
材料一:针对古代“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点,明末清初的颜元认为人人都应该积极参加劳动。他把礼、乐、射、御、书、数、兵、农等作为教育内容,既培养出了善于制造器具的学生,也培养出了垦荒种田的能手。在课程实施的方法上,颜元提出与传统“主静”相对立的“主动”“习行”方法。此外,他认为劳动能使人去除邪念、克服懒怠。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一身动则一身强,一家动则一家强,一国动则一国强,天下动则天下强。”
——摘编自崔海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劳动教育及其当代价值》等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生活困难,新旧价值观念之间冲撞激烈。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通过开展学校劳动教育肃清封建剥削思想,树立劳动光荣的价值理念,动员青年一代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为促进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而努力……开展劳动教育过程中,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作为指导方针,将劳动教育与思想教育密切结合,大学、中学与小学的劳动教育同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的劳动教育相互统一。
——摘编自李欢《新中国成立初期学校劳动教育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颜元对劳动教育的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中国初期重视劳动教育的意义。
3 . 儿童:成长、保护与发展
材料一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
年龄段 | 称谓 | 称谓由来(摘自《礼记》等) |
1-3岁 | 孩提 | 孩提之童,吾不知爱其亲者 |
10岁以前 | 孺子 | 孺子早寝晏起,唯所欲,食无忧 |
满10岁 | 幼学 | 人生十年曰幼,学 |
13-15岁(男) | 舞勺 | 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一种文舞) |
15岁左右(男) | 束发 | 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 |
15岁(女) | 及笄 | 十有五年而笄(笄礼) |
15-20岁(男) | 舞象 | 成童,舞《象》(一种武舞),学射、御 |
满20岁(男) | 弱冠 | 二十曰弱,冠(冠礼) |
(1)礼乐制度是维护宗法社会的重要基础。表中能够反映礼乐制度对儿童要求的称谓有哪些?简析在先秦社会礼乐制度是如何渗透到儿童成长过程中的。
材料二 大约在17、18世纪,新的儿童观念逐渐形成。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儿童时代有属于它自己的独特观察、思维、感知方式。”
18世纪末,童工约占西方工人总数的1/10,平均每天工作13-14小时,1821年,法国爆发了反对雇佣童工的抗议。19世纪,英法等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限定童工的最低工作年龄及工作时间,并规定儿童要接受教育。1884年,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在此前后,英法等国先后制定法律,保护儿童免受肉体及精神侵害;剥夺虐待儿童的家长的监护权。
1904年,法国设立儿童福利部,1908年,英国设立儿童法庭。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应受特殊保护。1946年,联合国设立儿童基金组织。1989年《国际儿童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现已有19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2)阅读材料,概括18-19世纪儿童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概括20世纪以来儿童保护的新特点。
材料三 古人云:孝者,“百行之本”“始于事亲,中于事君”“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
材料四 三纲之根本义,阶级(等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之制度者也。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乃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为大原。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
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同为人类,同做人事,没有什么恩,也没有什么德。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大家都向“人”的路上走。
——吴虞《说孝》(1920年)
材料五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孝亲尊师善待人”
——《中小学生守则》
(3)阅读上述材料,对“孝”这一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