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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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7 道试题
1 . 中西法律文化对比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指出该公诉书在法制史和思想史上的重大价值。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有治人无治法,这种法律文化体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人-法-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法的伦常。在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而刑法却比较完备。而近代西方,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和善良。另外,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   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但西方法律、法学之蓬勃物输入,主要是由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推动的,其中包括革命派、改良派及一些为官清廷但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法律学家。随着资产阶级法律、法学的输入,社会舆论成以法政为立国之本,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开始不同程度地仿照英、美、日的体制进行改革。此外,国际法也成为了清政府处理对外关系的依据,尤其在制衡肆无忌惮地违反国际法的帝国主义分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法律、法学输入近代中国的背景,并简析其意义。

3 .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称“开始我还对你寄予希望,现在没有了”。是什么使这两位曾经相互欣赏的贤人发生了分歧?原因是郑国在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公布了成文法。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写遭:“这样一来,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去礼从法,是末世之制。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子产回信说:“现在不能考虑到子孙后代了,我这样做是为了救世。”公布成文法,是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可以视法而动,而不再视贵族而动,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子产铸刑书的意义。
4 . 【中国古代法律和教化】

材料一 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礼法合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一,两汉建立以后,需要一种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以纳全国民众的思想行为于一轨。其二,儒家以礼、德、仁政、爱人为其学说的支撑点。法家以一断于法,君主独治,术势并重为其学说的特征。外儒佯宽,内法实猛,外儒内法就是宽猛相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三,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讲尊尊,而且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在维护君臣上下长幼的等级制度上,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摘编自张晋藩著《薪火集:中国法制史学通论》

材料二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三 唐初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唐律疏议》就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凡是违背礼仪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如《名例律》疏解“大不敬”罪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1)根据材料一.二.三,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战国至隋唐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历程及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三,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主要特点的成因,并分析其影响。
2023-03-13更新 | 78次组卷 | 1卷引用:湖北省云学新高考联盟2022-2023学年高二3月联考历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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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礼治与法治】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2022-04-27更新 | 346次组卷 | 6卷引用:湖北省武汉市2022届高三四月调研考试历史试题
6 . 在中国古代,“家”(家族、宗族)与“国”(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

——摘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材料二:秦汉时期,产生于春秋战国的那些家庭历史特质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整合和普遍化,成为两千年中持续保持的强固传统。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夫妇同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直系家庭,成为中国历史上主要的家庭形式。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

材料三:秦汉中国能够熔铸为坚实的整体,乃是基于文化、政治、经济各项的“软实力”。两宋学者组织的儒学,可以说是汉代以来规模宏大、海纳百川的文化传承,此时结晶而成的一套严整的思想体系。

——摘自许倬云《说中国——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共同体》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春秋时期家庭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秦汉时期个体家庭大量涌现并成为主要形式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中的“软实力”主要指什么?

7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战国至秦,儒法两家所据以对立的不仅仅是社会主张,而且也涉及了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家,把儒家的礼视为迂阔的说教、过时的主张而加以排斥,无论治国治家还是安民,都主张用严刑峻法。正是这种社会主张及其实践,使得“礼”与“法”这对本非对立的东西形成了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对立情况至汉武帝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礼、法关系的角色得以转换。他主张德刑并用,侧重于儒家德治教化的统治原则,开启了“礼”“法”结合之端倪。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结合,既是西汉以降的继续,也是这个过程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结合中,“礼”“法”本身都发生了变化,“礼”具备了不可违背的法的权威,“法”具备了服务人文的礼的精神。

—摘编自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材料二从国家法的地位来看,传统社会的国家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相适应。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已有的法律呈现二元性,即官方制定法(王制刑律)和民间的家族法。……从传统法律的性质来看,贯穿于官方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礼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对象,体现了身份的不平等,也体现了地位的不平等。

—摘编自曹建军《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并分析其历史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近代化转型的角度,谈谈礼法传统对中国近代化进程的影响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8-06-01更新 | 187次组卷 | 5卷引用: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第一中学2020届高三8月月考历史试题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