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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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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就是郑、晋两国最早出现了“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产生。此外,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铸刑鼎”)提供了条件。西周时期,“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春秋末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法律之事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太祖谕太孙曰:“此书(注:指的是《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明史·刑法志(一)》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春秋末期郑、晋两国“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结合所学,用一句话概括这一事件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太祖的立法思想。结合所学,分析明太祖赞同“太孙”所请的原因。
2024-06-20更新 | 47次组卷 | 1卷引用:浙江省衢州市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教学质量检测历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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