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1950年4月)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籍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1953年毕成创作的宣传画
结合材料,写一则赏析上述宣传画的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A.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 B.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路 |
C.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 | D.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行动指南 |
A.法律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发挥了重要作用 | B.第一个五年计划和三大改造推动了立法工作 |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D.立法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 |
A.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 | B.食品生产标准体系确立 |
C.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 | D.食品安全问题开始受到国家重视 |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 |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
A.社会发展助推法制建设 | B.法制建设服务于政治需要 |
C.开始确立依法治国方略 | D.法律制度建设已臻于完善 |
A.从强调统治阶级意志本位到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本位 |
B.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定者首先应复兴西方古典法律制度 |
C.权利自主的经济本位应完全服从于国家至上的国家本位 |
D.立法从以罗马法的经验主义为基础到“摸着石头过河” |
A.都标志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 | B.都适应了当时经济建设的需要 |
C.都改变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架构 | D.都反映了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
A.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 B.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 |
C.各个时期政治运动的阻碍 | D.商品经济仍尚未产生 |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立法。截止七届人大共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摘编自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的主要不同特点,并分析不同特点形成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分析新中国修订法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