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图甲 图乙 图丙
分别提取图甲、图乙、图丙的信息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历史地位。
材料 1949-200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简表
时间 | 法律 |
1949—1954年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或者批准的法律共23件,包括政务院及所属各机构组织通则、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选举法等 |
1954—1958年 | 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通过的法律共60件,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
1959—1978年 | 除1975年、1978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三部宪法外,基本没有立法活动 |
1979—1992年 | 除3件宪法修改和1982年宪法外,共通过法律126件,包括选举法、地方 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
1993―2003年 | 除宪法修改2件外,共通过法律153件,包括立法法、行政复议法、公司 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拍卖法、票据法等 |
2003—2008年 | 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2件,包括劳动合同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等 |
——摘编自陈斯喜《新中国立法60年回顾与展望》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表中某一时段或若干时段内容提出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阐述。(要求:明确写出论题,史实引用合理,阐述须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材料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古。买卖成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一1999 年宪法修正案一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 -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一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人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进程
时期 | 制定的主要法律文件 | 意义 |
20世纪50年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
20世纪90年代以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国的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到2010年中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从材料中提取两条或两条以上信息,拟定一个主题,并予以简要说明。
材料一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
材料二 一则《群众日报》的报道
刘宗强和陈菊芳是包办婚姻,两人年龄相差很多……1952年5月,陈菊芳提出离婚,经区、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效,县法院便判决离婚了。刘宗强想不通,认为法院只根据陈菊芳说他年龄大,感情不合就判决离婚,是给“女二流子”撑腰,自己落了个人才两空。自己已是30岁的人了,只有七八亩地,没人肯嫁给自己,得打一辈子光棍了。听到宣传员宣传说“结婚要自找对象,男女恋爱自由”,他就一肚子气……向旁人唠叨说:“咱这庄稼汉一天到晚在地里忙,跟谁恋爱呢?难道跟棉花杆恋爱?跟镢头把恋爱吗?”离婚后洗衣做饭样样困难,他常常跺着脚说:“实行了婚姻法,把咱实行的连饭都吃不到嘴里,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贫雇农的离婚法!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穷人法!今后的男子又要受压迫。婚姻法就是妇女法。”
一一白若楠《陕西乡村民众对1950年<婚姻法>的误解透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新旧婚姻观念的碰撞”为题,写一篇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时间 | 法律 | 内容节选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 |
1941年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等 |
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阐述从上述材料中发现的历史现象,并得出一个结论。(要求:现象源自材料,结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的结构都是四章。1982年以前宪法的结构顺序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宪法结构的这一变动,表明我国对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从法理上讲,先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根据公民的授权产生国家机构。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因此,宪法在体例设计上要体现这一原则。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与“总纲”有密切联系,连着写也比较合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也把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列在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之前。
查找宪法,结合上述内容,谈一谈你对我国“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理解。
材料
表
时间 | 主要法律法规(节选) |
1949-1978年 | 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
1978-1982年 | 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籍法;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1982-1992年 | 修改1982年宪法;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 |
1992-1997年 | 1982年宪法第二次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等;对外贸易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
1997-2002年 | 第三次修宪;证券法、信托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 |
提取表中不同时期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加以论述。(要求:论题明确,表述成文,史实准确,论述充分。)
材料 1954~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简表
时间 | 立法 |
1954~1958 | 1954年,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通过的法律共60件,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
1959~1978 | 1966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工作。除1975、1978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第二、三部宪法外,全国人大共通过法律6件,包括商标管理条例等 |
1979~1992 | 除宪法修改3件和1982年宪法外,共通过法律126件,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
1993~2003 | 除宪法修改2件外,共通过法律153件,包括立法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拍卖法、票据法等 |
——摘编自陈斯喜《新中国立法60年回顾与展望》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表中某一时段或若干时段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条理清晰。)
材料 1949 -200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简表
续表
——摘编自陈斯喜《新中国立法60年回顾与展望》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表中某一时段或若干时段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说明。(要求:看法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