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司法机关作为和平时期实施社会控制,保证社会稳定的职能机构,其作用得到了发挥。大力配合了其他机构工作。保证了群众运动成果。在“镇反”运动中。据不完金统计。消灭土匪、特务分子达200万以上、镇压了大量的恶霸和反动党用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在“三反”运动中,约有900万人参加了运动,其中有贪污行为和占小便宜的为21%,最后,核实定案并给各种处分的为4.5%。全国”五反”运动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武汉等九大城市为主,清理的45万户私营工商业者中,违法户占25一30%.严重违法户占1%.完全违法户占1%,最后经核实,退款额共达10亿元。这几项全国范围的大运动,成为当时各部门工作的中心,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最终需要司法部门来处理。
材料二 在这样一个过渡期,主要是总结经验。因此。新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则也带有了过渡性,其有些作法和地方性规定甚至都是不科学的。如为了厉行节约。呈出现公、检、法机构联合办公处理案件的情况,后被纠正。与此相反.1954宪法颁布后。国内所制定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法规政策相对具有稳定性。
材料三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展开的。当时.虽然有苏联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但中国革命的具体条件不同于苏联,因此,不能直接照搬:而国内老解放区所建立的司法制度。除部分对新解放区有参考价值外,无以应对速国后国内新的社会状况。……各司法机构工作中对刑事程序制度的大胆尝试与经验交流,为后期刑事法律制度的系统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到1953年底,全国范图内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基本结束,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政法工作也步入新的计划发展时期。
——以上材料摘引自张爱军《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司法体系初步建立的作用。
(2)根据材料,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工作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