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近代国际法,始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止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揭开了近代国际法的序幕。近代国际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长期是以“欧洲中心主义”为主导思想的。广大的殖民地、附属国被视为所谓“非文明或半文明国家”,被排斥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19世纪,近代国际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国际条约大量增多,且以通商、航海、领事、引渡、货币、邮电、交通、渔业和版权等事项为其主要内容。瑞士人杜南特最先倡导了战争的人道主义化运动。1864年,12个国家签署了《改善陆军伤员境遇公约》(又称《日内瓦公约》)。此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会对战争法的规范化和改进,都做出了重要的努力。到19世纪,国际仲裁的实践突飞猛进,国际仲裁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世纪下半叶以来,特别是在交通、通信、经济、卫生、科技等一定的专门行政事务领域内。
根据条约而设立的一种国际机构,称为国际行政联盟。
——杨泽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分期》
(1)根据材料,概括近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A.国际法的适用领域有限 | B.近代国际关系难以维系 |
C.民族自决得以普遍实施 | D.国际机构发挥重要作用 |
A.为自身的瓦解埋下了祸根 | B.激化了欧洲大国之间矛盾 |
C.进一步导致了欧洲的混乱 | D.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
材料 在接触外交事务以后,李鸿章获得了许多国际法知识,逐渐有了一些近代国家主权观念。在讨论各国驻华公使觐见同治帝礼仪的问题时,李鸿章提出:“既许为敌国,自未便以属国之理相待”“中国无权能变其各国之例”。他在奏折中曾经指出洋人提出的修约要求“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明确主张“关税乃中国自主之权”。李鸿章敏锐地认识到列强内部存在矛盾,如果能充分利用其相互掣肘的诸因素,则能在弱国外交的不利形势下维护国家的利益。但他坚持“两国立约,所应遵守之责,不拘式款如何,有明言而立者,有默许而立者,均当谨守”。
——摘编自宫兰兰《李鸿章的国际法思想及运用》
(1)据材料概括李鸿章对国际法的基本认识。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李鸿章的国际法思想。
A.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 | B.运用国际法维护主权 |
C.建立近代化外交机构 | D.维护传统的宗藩关系 |
A.维护了民族国家的权益 | B.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途径 |
C.保障了欧洲的持久和平 | D.导致了欧洲大国势力逐渐失衡 |
A.推动了世界近代外交制度的确立 | B.印证国家统一发展的时代趋势 |
C.使得解决国际争端更具可操作性 | D.表明天主教会权力的彻底丧失 |
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②《拿破仑法典》
③《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④《联合国宪章》
A.①② | B.③④ | C.②③ | D.①④ |
A.该体系是在德意志新教同盟与天主教同盟之间战争结束后建立的 |
B.该体系的应用范围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
C.该体系确认了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进行集体制裁的原则 |
D.该体系开创用国际会议和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
A.建立了集体安全制度 | B.有利于维护战后世界和平 |
C.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 | D.避免了地区间的武装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