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币开始成为主要税收形式 | B.赋税原则由税丁变为税产 |
C.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加强 | D.土地兼并现象得到了缓和 |
A.推行轻徭薄赋政策 | B.征税标准以财产为主 |
C.租庸调制难以维系 | D.丁税沉重激化了矛盾 |
材料一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纯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但自高宗、武周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均田制到玄宗朝已全面废坏,广大均田民户的土地被吞并,丧失了基本的生产资料,纷纷逃亡或者成为贵族、官僚、地主的隐户,在籍丁口大幅减少,租庸调征收日益困难。
——摘编自刘玉峰《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材料二 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敢有加敛,以枉法论……岁敛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
——摘编自《新唐书·食货志》
材料三 一条鞭法将原有的徭役,如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合并,摊派于田亩,编征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并征收。除少数地方仍收实物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各地都将税赋折算成银两来缴纳,差役中的力差也全改为缴纳代役银。为了避免中间人对税银的侵占,朝廷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征银的办法,所有税银一律由官府统一征收、解运,提高了税收效率。
——摘编自丁晓燕《一条鞭法对当前税制改革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发生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2)根据材料三、指出明朝一条鞭法与唐朝两税法相比有何新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历史作用。
A.征税的主要标准为财产 | B.边远地区赋税负担较轻 |
C.赋税制度亟待改革 | D.赋税征收管理严格 |
诗句 | 历史现象 | |
A | 农月无闲人,倾家事南亩。 | 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 |
B | 种桑百馀树,种黍三十亩。 | 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 |
C | 莳蔬利于鬻,才青摘已无。 | 家庭手工业补贴家用 |
D | 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 | 政府改革了赋税制度 |
A.A | B.B | C.C | D.D |
材料一 如表所示史料均反映明代中后期社会情况。
史料 | 史料 出处 |
“浙江钱尚书治第时,多役乡人,而砖凳亦取给于彼” | 明代文林《琅琊漫抄》 |
“吴中士大夫田连阡陌,受请寄,避徭役,贻累闾里,身殁而子孙为流佣者多矣” | 明代钱谦益《牧斋初学集》 |
“(明代后期)朝廷有命令,必传之态度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方 传至臣等;内阁有陈说,必达之管文书官,管文书达至太监,太监乃至御前” |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 |
“是秀才一得出身,即享用无白银田二百亩矣”。“又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日朔望赴县恳准词十纸,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谣” | 明代范三廉《云向据目抄》 清代顾公燮《丹午笔记》 |
材料二 针对一条鞭法,襄阳李公曰:“以各项银差并力差工食合为一处,计银若干数,然后照丁高下,粮多寡,以此银派征之。征毕,则分此以为银差起解,及为官觅力差人之工食也。百姓完此外,无一事矣。法仍宜民哉……”而黄宗羲则说:“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摘编自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
(1)根据材料一,指出明代中后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襄阳李公、黄宗羲对明代中后期税制改革的看法。
7 . 隋朝保留了均田制,但也做了一定的调整,不再给女性和未成年男性分配土地,相反,一夫一妻的家庭(户)成为均田制的基本财政单位。家中的男性主人承担起全国的赋税和劳役职责。隋朝对均田制的调整( )
A.强化了父权的权威 | B.推动了小农经济的形成 |
C.加重了农户的负担 | D.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局面 |
材料一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绡的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施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据《旧唐书·食货志上》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制入。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徭悉省。
——据《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上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半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据《明史·食货志》
材料三 1712年,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摘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发趋势。(2)综合上述材料,依据唯物史观,说明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实质。
A.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加强 | B.土地经营方式适时革新 |
C.政府健全土地市场管理 | D.小农经济受到严重挫折 |
A.地主与农民矛盾尖锐 | B.农民积极性被削弱 |
C.民众的赋税负担沉重 | D.社会秩序非常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