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阳县田赋案
案件起因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李六成接任建阳县知县,因见民间钱粮历年拖欠,前官多致挂误,于是遍访舆情,发现阳邑民田皆系下则(不肥沃),明朝初年每亩只征银五分一厘,后加至七分三厘一丝五忽,赋重田硗(薄),民力难完,以至积逋累累。李六成目击其艰,遂私自下调税额,将已开垦的田地归入未垦荒地,用其征赋来弥补降税之田的差额。
——据《闽浙总督郝玉麟奏陈福建建阳田粮始末酌办清厘征粮册籍折》
案件判决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二十八日,户部大学士张廷玉等经密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清朝中央政府放弃已垦荒田695顷余的田赋收入,将向中央上报的奏销册改为每亩征银六分一厘四毫,使其与李六成在1686年私自减则以来的该县实征册科则相符。同时删去本不存在的荒田695顷的记载。并且将该县存在的虚粮八百余两中无从征收的631两余予以豁除。同时针对李六成自行减则及其在赋税征收问题上引起的混乱,决定“罚俸一年”。乾隆帝批准执行。
——据《大学士张廷玉等为请照建阳县册载亩数赋额征收并改正部册事奏折》
学者评价这种处理看起来是十分宽松的,并为今天的史家引为清朝政府对垦复或新辟土地升科条例执行时往往采取宽厚措施的例证。
——摘编自何平《从乾隆建阳田赋案论清代的赋税管理》
(1)根据“案件起因”和“案件判决”,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建阳县知县李六成行为引发的后果。(2)综合上述材料信息,简析清廷采取“宽厚”措施处理该案件的缘由。
A.制度严密便以控驭民众 | B.司法实践促进法律完善 |
C.基层治理关注家庭关系 | D.征税主要标准转向资产 |
A.消除人地矛盾 | B.保障基本农时 | C.减轻阶级压迫 | D.加快工程进度 |
记载(选录) | 史料出处 |
“谷贱伤农,夸三辅太常各减贱,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 | [东汉]班固《前汉书·昭帝纪》 |
“(唐)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 | [南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市籴考二》 |
“两浙州县合输绵、绸……皆以市价折钱,却别科米麦,有亩输四五斗者。” |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 |
万历六年(1578年)全国实征夏税、秋粮总数:夏税,大小麦米4605242石;秋粮,米22033170石。 | 《大明会典》 |
A.主粮变化与赋税制度的关系 | B.农民的赋税负担不断加重 |
C.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趋势 | D.主粮品种呈现多样化趋势 |
材料一明初编制赋役黄册,又测量天下田土,编制成鱼鳞图册,写明田主姓名、田土面积、品质等,用来核实土地产权及税粮责任……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开征“金花银”,将江南地区应纳的田赋米麦400余万石,折算为白银100余万两,运入宫中的内承运库。东南地方的赋税大幅度地由实物转变为货币。其后,赋税折银从江南铺展到其他地区。到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各地以州县为单位,依据新近清查的土地数额,将原来额定田赋、力役、贡办等应承担的赋役,除了苏、松、常、嘉、湖地区供应京师食用的潜粮以外,一概折合为白银,官收官解……明中叶以后的赋役体制变动趋势在清代继续发展。经过康熙朝6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清朝自1712年起,实行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的政策,以全国丁银额数字最高的1711年为准征收丁役(折银征收,即“丁银”),以后增加的人口不再计算丁役。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又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
——摘编自赵轶峰《明代经济的结构性变化》
材料二黄仁宇根据《大明会典》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晚明全国的农业税率进行了估计,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主要受粮食价格影响);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均价为每石0.6两白银);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均价为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均价为每石0.2两白银);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是5.4%。
——摘编自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明朝至清中期农业赋税制度变化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后期至清中叶农业税制改革的影响。
A.废除了里甲制度 | B.刺激了人口增长 |
C.促进了商业发展 | D.保障了赋役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