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十六国与北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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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北魏兰陵长公主之死案。神龟年间(519年左右),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因遭遇驸马刘辉(南方叛逃而来的皇室成员刘昶之孙)的不忠与家暴,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并最终因伤逝世。案发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与其有染的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被捕入狱。该案审理过程如下:先是负责审理此案的门下省(北魏皇帝秘书机构)主张:刘辉殴打公主、堕杀胎儿,属谋反大逆,应判处死刑;张容妃、陈慧猛耽惑刘辉,也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却不防范,应判处流刑。对此,摄政灵太后基本核准,只将两位民女死罪改为髡鞭付宫(即剃发、鞭笞之后,贬入宫中为奴)。随后,尚书省(北魏正牌司法机构)三公郎中崔纂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对五位案犯的判决提出了三点抗辩:其一,公主已嫁刘辉,其首要家族认同即为刘家,而非皇室,公主流产之胎儿,首先是刘辉之子,其次才是皇室成员,故刘辉所犯是堕杀亲子罪而非谋反大逆罪,应判处徒刑而非死刑;其二,两位民女的罪行按照当时惯例至多处以徒刑,髡鞭付宫量刑过重;其三,两位民女均已婚,据当时已有的法律共识“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其罪行不应连坐兄长,且法律允许“期亲相隐”,兄弟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此外,尚书省右仆射游肇亦奏言:门下省负责出纳,核罪结案,本非其事言下之意!门下省无权审理此案。最终,本案由灵太后一锤定音-尚书省所有抗辩驳回,崔纂乡职,游肇停薪。

——据魏收《魏书》卷111《刑罚志·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公主之死案”的审理过程加以评析。(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
2 . 正统观·家国认同

材料一   “夷狄不可为帝王”是自先秦至魏晋华夏社会根深蒂固的观念。十六国时期众多少数民族统治者争正朔、明法统,开少数民族统治者论证自身正统性的历史先河。匈奴人刘渊,以“晋为无道,奴隶御我”为理由反晋,并宣称“夫帝王岂有常哉,大禹出于西戎,文王生于东夷,顾惟德所授耳”,不久称帝。羯族人石勒建立后赵政权后,担心因东晋政权的存在而“书轨不一”,自己的正统地位得不到天下人的承认。对此,徐光劝慰说:“陛下既苞(包)括二都(即占据长安和洛阳),为(就是)中国帝王。”淝水战前苻坚在阐述攻打东晋的理由时说“帝王历数岂有常哉,顾惟德所授耳”;“非为地不广、人不足也,但思混一六合,以济苍生”。少数民族政权排定自己的五行历运,后赵承晋,为水德,前秦与前燕承赵,为木德,后秦承前秦,为火德,北魏建国时承秦,为土德。

——摘编自邓通《十六国胡族政权的正统意识与正统之争》等

材料二   按照中国史学的传统观念,某个王朝纂修前朝历史,就是对前朝具有正统性以及本朝是前朝法统继承者的承认。元朝自从议修辽、宋、金三史之始,围绕着纂修义例,即辽、宋、金三朝“正统性”的问题,展开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一派主张,以辽、金为《北史》,宋太祖至靖康为《宋史》,建炎以后为《南宋史》。另一派则主张独尊宋为正统。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年),下《修三史诏》,指出辽、宋、金三朝“为圣朝所取制度、典章、治乱、兴亡之由,恐因岁久散失。合遴选文臣、分史置局,纂修成书……垂鉴后世,做一代盛典”。两年后,修史工作大功告成,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辽史》《宋史》《金史》。这一撰史原则无疑更加符合五代辽宋金元时期多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的客观历史。

——摘编自江湄《元代“正统”之辨与史学思潮》

(1)阅读材料一、概括少数民族统治者家国认同的观念,并分析其影响。
(2)阅读材料二、评述元朝关于辽宋金三史的“纂修义例”问题的争议与解决。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