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安史之乱的爆发具有必然性 | B.唐朝中央集权遭到巨大威胁 |
C.部分节度使已有抗旨的倾向 | D.唐德宗有效打击了藩镇势力 |
A.甲骨文 | B.楔形文字 | C.象形文字 | D.腓尼基字母 |
A.重商主义政策提升了物价 | B.殖民扩张刺激工农业发展 |
C.物价深受价格革命的影响 | D.技术革新对原料需求量大 |
A.出于粉碎国民党围剿红军的需要 | B.开启了“工农武装割据”道路的序幕 |
C.凸显了红色政权灵活的革命政策 | D.意在扩大国民革命统一战线的基础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
材料一 中国与欧洲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是双方共同的需要。
阶段 | 与中国建立的欧洲国家 |
1949年—20世纪50年代 | 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阿尔巴尼亚、民主德国、丹麦、芬兰、列支敦士、瑞典、瑞士、挪威 |
20世纪70年代 | 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冰岛、圣马力诺、联邦德国、希腊、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英国、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 |
20世纪90年代 |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北马其顿、安道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摩纳哥 |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
材料二 多边外交是一种与双边外交相互补充的外交战略。相对于双边外交,多边协议的制定和实施比双边协定更加具有透明性,更易于为国际舆论所监督。参与多边外交的各方,其具体利益可能有较大的差异,但它们的利益总有一个交汇。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涉足多边外交舞台,但在很长时期内由于对多边外交的认识的局限,对多边外交的参与是有限的。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中国的多边外交方得以开展并逐渐活跃起来。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多边外交,还成为多边外交的积极倡议国和主持国。
——摘编自王明进《中国对多边外交的认识及参与》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新中国与欧洲国家外交关系发展的阶段性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多边外交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的多边外交方得以开展并逐渐活跃起来”的原因。
A.文化辐射广泛 | B.民族政策开明 | C.边疆经济繁荣 | D.政治制度先进 |
A.世界政治新秩序尚未确立 | B.冷战思维仍影响当今世界 |
C.欧洲一体化进程面临挑战 | D.发展中国家主权遭到破坏 |
A.英国《权利法案》 | B.美国1787年宪法 |
C.《德意志帝国宪法》 |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A.秦汉时期——中华文明的起源 | B.隋唐时期——繁荣与开放的社会 |
C.宋元时期——大一统国家建立与巩固 | D.明清时期——政权分裂与民族交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