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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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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形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民族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摘编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从前本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还是委任,都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困讷于口才,没人去物色他。就委任上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总统进退……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须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中国)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从前美国有一位学者叫做巴直氏,他是很有名望的,著过一本书,叫做《自由与政府》,说明中国的弹劾权,是自由与政府中间的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据《孙中山的弹劾研究考略》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这种精神在18、19世纪欧美国家的体现。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与孟德斯鸠相比孙中山的政治主张有何创新,并评析孙中山的政治主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