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汉代实现了对西南地区的有效治理 |
B.印章文物与史料记载相得益彰 |
C.汉代西南边疆历史发展充分,彰显了中国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
D.四川成为汉朝的一部分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
材料 两千年间,行政区划的置废分合过程是不断发生的,不但无年不有,几至无月不有。不过同时设置许多政区的现象不多,而一次性并省大量政区的情况却是常有之事。一般情况下,新政区的设置多是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口的逐渐增加而从容进行的。在短时间内,有大量政区同时建立,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在今宁夏一带的黄河一线,一次就设置四十四县;汉武帝元鼎六年起,“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今广州)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又如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六年之间封侯143人,意味着设置143个侯国,这些侯国少数以一个整县置,大部分是从秦代旧县划出部分地而设立。这说明汉初短短几年之内,就至少增加100多个县级政区的建置;再如隋后期原有郡190个,隋末天下大乱,群雄竞逐,李唐为了壮大势力,招降纳叛,凡是表示归附者,都给予州刺史的名号,因而大量“权置州郡”,一时间,州数膨胀到五六百之多。但是出于一时的政治需要者,往往不能持久,西汉初年所封列侯,到中期已所剩无几,汉武帝元鼎五年一次就免侯削爵106人,意味着撤销106个侯国的建置。
——摘编自周振鹤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1)根据材料,说明影响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置废分合的主要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汉武帝元鼎五年大量免侯削爵的原因。
材料一 西汉刺史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古代官僚监察制度的一大创制。与其他监察制度相比,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文帝到武帝初期,刺史是没有固定治所的,所以,采取“秋分行部”。到了武帝元封五年,“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其次,武帝时规定,刺史监察范围为六条,在监察官员的时候,刺史只能质询六条所规定的内容,不能超出其范围。最后,从文帝“遣丞相史出刺”,到成帝“罢刺史,更置州牧”前,刺史都是六百石的官员,但权限很大,能监察“二千石以下至墨绶”的官员。
——摘编自张文渊《西汉刺史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
材料二 刺史的主要职责在于司察,所以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上的具体行政事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汉中后期刺史越权现象时有发生,西汉末期,刺史甚至可以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元帝以后,刺史不但开始有了固定的掾属、幕僚,还有了选官用人权。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到二千石。东汉光武帝即位起即“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有所劾奏,变加退免”,从此,州牧的权任大大提高了一步,事实上也成为郡国守相的上司,州成为刺史的上级。汉灵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新置牧”,“选列卿、尚书为州牧,各以本秩居任”。
——摘编自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汉刺史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西汉中后期到东汉时期刺史制度的变化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