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武帝时,经过一番改革,国力强盛。一方面,朝廷直接控制的区域较前代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地方豪强势力以强凌弱、武断乡曲的现象十分常见,郡国吏治日趋腐败怠惰。元封五年,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六条问事规.定了刺史监察的主要内容为地方豪强与二千石(郡国高官)的不法行为,如二千石不遵从皇帝诏令、鱼肉百姓、贪赃枉法等,成为之后监察、考核官员时的依据准则。
——摘编自王宇星、卜宪群《西汉刺史制度是一大创举》
材料二 公元627年,唐太宗依据“山河形便"将全国300多个州分为10道,作为监察区域。道内不设固定的监察官员,逐渐建立了“因事而遣、事毕即罢”的运行机制。由于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派出使者;由于没有人员的限制,皇帝可以在所有的官员中随意挑选自己信赖的大臣,也可以根据事情的需要派遣直接相关部门的官员,提高行政效率。一切都在皇帝的掌控之中,能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势力无从产生。唐玄宗时期改为15道,每道在所部大州设立固定治所,形成使职常设、驻地巡察的运行机制。这次改革起到了提高监察效果、整顿地方吏治、加强对地方控制的作用。分区的固定、使职机构的常设,为道的地方化也做好了制度的准备。
——摘编自张小稳《派出机构、王朝兴衰与统县政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武帝设立刺史的社会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道”的演变趋势,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
①行政体系日臻完备②监察机构地位下降③台谏职能实现合一④封建皇权逐步加强
A.①② | B.②③ | C.③④ | D.①④ |
材料一 明初洪武年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负责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同时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给事中分工监督六部,除了直言规劝、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之外,亦负责举发督察、检举罪状等事务。同监察御史相比,两者职务基本相似,御史被称为道官、察官,给事中则被称为科官、言官。在地方层面,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将全国以“道”为单位,划分为多个监察区,各道由隶属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分别掌管各道监察工作。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了单线垂直的相对独立体系,确定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确保监察机构独立运作,监察系统上下一体,监察权力的高效行使。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材料二 北洋军阀统治期间,建立起了相应的监察系统。1914年3月,袁世凯颁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成立平政院。同年4月,又公布《纠弹例》,5月又颁布《行政诉讼条例》和《诉愿条例》。而后又将上述法规条例分别改为《纠弹法》《行政诉讼法》和《诉愿法》,并根据《平政院编制令》在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与惩戒委员会专司行政监察权。同年6月16日,颁布《审计院编制法》,专司原为参议院职权的国家财政监督。自此,北洋政府也建立了一套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北洋政府的监察制度,在形式上只是部分保留了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些制度,但实质上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为封建专制体制服务的精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恰恰是欧美国家议会监察制度所没有的,它是由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固有传统发展而来的。北洋政府的这一套中外政治制度文化合璧的监察体制,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独立的监察院提供了“模板”。
——摘编自姚秀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探析》
(1)根据上述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北洋政府监察制度与明代监察制度的不同。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影响监察制度变化的因素。
A.豪强地主瓦解殆尽 | B.科举考试注重道德 |
C.监察制度与时俱进 | D.唐代腐败更加严重 |
A.提升了监督稽查效率 | B.避免了国家决策失误 |
C.扩大了司法职权范围 | D.适应了皇权变化需要 |
A.监察区逐渐发展为行政区 | B.中央监察地方渐趋制度化 |
C.藩镇割据的局面必将形成 | D.地方行政区划日益精细化 |
A.最高监察机构名存实亡 | B.御史拥有了谏官的议事权 |
C.中央对地方监察权力弱化 | D.官吏贪腐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
A.完善了对地方官员的管理 | B.出现了军阀割据的局面 |
C.政治腐败、“党锢之祸” | D.官僚制取代贵族等级制 |
材料一 唐代御史台总管全国监察,内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一台三院分别管理内部事务、监察中央与地方百官,甚至设狱、审判。特别是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察加强,御史有权列席尚书省会议,“监其过谬”。对州县二级地方行政组织则采取分为“十道”监察区为主的巡视监察。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台院)侍御史主要掌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杂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检查朝班时百官之仪态行履;(察院)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大府出纳皆领焉”。
——摘编自李孔怀《汉唐明三代行政监察体制比较》
材料二 唐代御史台三院职能向察院的集中自宋朝开始、元朝完成。明初的御史台已成为察院的代名词。1382年,朱元璋罢御史台,置都察院(即大察院,有总览都察之意),负责察纠京城内外百官。另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既强化了对六部的监察,也适度分割了都察院的职权。清初承袭明制,都察院和六科机构分置;1723年,雍正帝将六科“始隶都察院”,至此,中央监察系统合而为一。
——摘编自谢文乐《民国时期国家监察院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概述唐代监察系统的职能分工及其主要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明清时期监察系统的主要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