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遏止了官吏横征暴敛 | B.君主有效控制了臣属 |
C.便于把权力装进笼子 | D.形成严密的反腐机制 |
材料一:明清时期封建巡视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首先是巡视监察法规的系统化。明清进一步加强巡视立法,至清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中国古代的巡视法规达到系统化程度。其二是建立严密的地方巡视系统。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建立起三个互不统属的独立系统:一是监察御史系统,包括专差、巡按御史两种;二是按察司系统,职责就是按察所属的府州县,下设主要官员有按察使;三是督抚系统,督抚即总督和巡抚。其三是加强巡视官之间的互相监督。明清统治者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互相纠举,以保证巡视体系正常运转。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梳略》
材料二:西方国家的问责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紧密相关,是责任政府的基本元素,其效力范围是整个国家。其约束的对象是整个国家的所有公职人员。西方国家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达到全社会或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国民性,因而这种监督比行政监督更有效、更有力量。
——《西方官员问责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我国中央对地方巡视制度强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西方国家对官员监督与中国明清时期的巡视制度的不同之处。
①明太祖于同一年废除了丞相和谏官②明太祖控制监察意见的最终处决权
③都察院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百官④都察院和六科互不统属,有时监察结论不同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③④ | D.①②④ |
A.御史制度如同虚设 |
B.官员奏事弹劾渠道受阻 |
C.御史职能发生变化 |
D.御史滥权问题非常严重 |
A.监察制度有所完善 |
B.政令畅通得以确保 |
C.中枢机构发生异变 |
D.行政职能分工不明 |
①秦与汉在地方均设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
②秦与汉监察方向有别,一在中央,一在地方
③秦汉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有限
④秦汉监察机构的设置受到最高执政集团的重视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材料一 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的下级机构,到元朝则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足鼎立,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合称“七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以皇权为依靠,以封建法制为根据,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这样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时任何一级行政部门无权过问,任何地方势力更无权干涉,从而确保了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摘编自张嘉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当代借鉴》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这样几项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人民监察制度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A.实现专制下的权力转移 |
B.有效地制约了丞相的专权 |
C.旨在强化君主专制权威 |
D.体现以小制大的治理模式 |
A.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
B.限制土地兼并,削弱豪强势力 |
C.阻止农民破产,增加政府收入 |
D.防范官员腐败,稳定社会秩序 |
材料一 明太祖罢御史台,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为百官表率,协同吏部考核官员,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案。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按行政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凡出巡的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可分别授予总督、提督、巡抚及经略等官衔,督抚可不请示皇帝而“便宜从事”,在组织上仍隶属都察院,起初为临时派往某地监察,后为加强统治而固定化。清雍正元年,为避免监察机构重叠,提升监察机关职能,改变给事中制度对皇权的制约,把专察六部的六科合并于都察院,实现了科道合并、台谏合一。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 1906年,迫于内外压力,受三权分立等思想影响,清政府拟定《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裁撤都御史人数总额;裁撤六科,只设给事中二十人,按行省分设二十二个道;新设都察院研究所,购买书籍及京外报纸,作为科道官员纠察裁判的参考资料。此外,新设的检察厅专管司法监察事务,都察院稽查京师地方治安的监察机构——五城兵马司被取消。清朝覆亡,都察院被废除。但其监督职能被不同的机构所继承和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先后颁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议院法》等,都体现了议会监察制度,行使立法、行政、舆论之监督。
——摘编自刘志勇《清末都察院改革:方案设计、改革结果及其影响》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都察院的演变趋势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